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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饭店“禁带酒水”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吃饭”问题已经不再是在家里按部就班,一日三餐,很多人都选择在劳累奔波了一天之后,到饭店去解决温饱问题,去饭店朋友相聚,联络感情。但是饭店消费的金钱毕竟要比家里饭菜的成本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特别是饭店的酒水相比市场一般价格的酒水而言更高的离谱,所以便出现了去饭店吃饭自带酒水,相应的饭店为了更多的获取最大利润,则店堂中张贴“禁带酒水”甚至收取开瓶费等现象屡见不鲜,进而随之而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笔者现仅对此种现实问题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倘若餐饮企业出售的酒水价格等于或者略高于酒水的正常销售价格,消费者自带酒水便没有意义,餐饮企业也就没有动力禁带酒水。餐饮企业以暴利价格销售酒水的行为破坏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同时,餐饮企业收取高额开瓶费的行为也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既然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购买餐饮企业提供的饭菜或其他服务,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当然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在履行餐饮合同的过程中,诚信的餐饮企业理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事惯例认真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自觉为消费者提供开瓶工具,而不宜强行收取高额开瓶服务费;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公平交易权不仅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消费者付出的对价与其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大致对等。而餐饮企业以禁止自带酒水为手段,意欲迫使准备消费酒水的消费者做出以下二难选择:要么购买餐饮企业出售的暴利酒水,要么自带酒水,但向餐饮企业支付高额开瓶费。

也许有人认为,餐饮企业如果不收取开瓶费,将会导致许多消费者不仅自带酒水,而且自带饭菜前往餐饮企业享受,进而侵害了餐饮企业的公平交易权;避免这种可能的唯一办法似乎就是禁止酒水。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03年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北京约有1.5万家餐饮企业,其中70%以上的餐馆均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且在这种情况下,不正说明餐饮业在缔约中处于显著的优势地位吗?难道你能说这剩余的30﹪的餐饮企业是可以满足消费者用餐需要吗?又有谁敢保证这30﹪的商家会永远放弃丰厚的酒水利润诱惑,不会同其它商家一样作出相同选择? 

实际上,在消费者走进饭店的时候,就隐含了消费者最为明确的指向,即该饭店所提供的饭、菜。也就是说,就一般而言,只要消费者到饭店就餐,食物的消费通常是他到饭店的主要目的。而相比之下,酒水消费往往只是附带性,偶然性的消费,不是整个消费活动最为主要的不分。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提供饭菜也就是饭店的主营项目,是其存在的理由。因此,从这一意义上,如果饭店中规定“消费者不准自带饭菜”,就会被自然而然地认为是出于订立食物消费合同的应有之意,通常不会引起反对。且消费者走进饭店的目的就在于追求饭店饭菜的可口美味,新鲜独特。而这也恰恰攻破了“酒水是饭店服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分摊了饭店的经营成本”。 “酒水不能自带”会使消费者产生很强的“被剥削感”,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违法性

  也许有人认为,禁止酒水的店堂告示已经明示了,因而具有合法性。同时他们还认为当今餐饮业市场的激烈竞争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足够多的饭店选择,不一定非要在有规定的饭店用餐。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消费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既要遵守私法自治原则,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契约自由不能取代契约正义,自由竞争不能取代公平交易。因此,店堂告示的明示本身不足以论证其合法性,更不能取代法律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如果借口一个格式条款已经明示,就断定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就等于认为所有公示的“霸王条款”都具有合法性。

  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无效的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契约当事人一方为不特定多数相对人所制订,而于缔约时提出之契约条款,独立于契约之外,为契约之一部分、抑或载于契约书面之上,亦不论其范围、字体或契约之方式如何均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效率化、合理化等多方面的鼓励交易的功能。但它对缔约相对人利益的忽视及保护的缺失,使得利益的天平在缔约当事人双方发生了严重失衡。这也就造成了许多纠纷的产生,加剧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其违法性和不公正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餐饮服务合同中此类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样,很多条款并未体现在合同文本中,相对人对其内容不甚了解或根本不知该条款的存在,甚至,如果相对人知道有该条款的存在就不会签订该和约,而如果我们直接将此类格式条款纳入到和约当中就违背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原则。  

结语

  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之情,不利于和谐就餐环境的构建。与此同时,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带有严重的违法性,是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和契约正义原则相悖;禁带酒水的行规亦具有违法性,它违背了行规自律的本质,为非会员企业设定了义务,错误的引导了餐饮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

  服务合同的模板进行引导,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包括订餐主要事项、餐费支付、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还首次明确了是否允许自带酒水、自带范围。这有助于缓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也应当旗帜鲜明的确认禁带酒水店堂告示的无效,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文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 莹

黑龙江省北安市农垦法院 吴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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