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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80后”离婚案件何以增长?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鱼山法庭对2006年以来的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离婚案件在传统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尤其“80后”离婚案件呈激增趋势。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和分析,提出了意见与对策。
一、近年来农村“80后”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四年来,鱼山法庭共受理传统民事案件401件,其中离婚案件229件,占57%。其中“80后”离婚案件172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75%以上,且婚龄都很短。这些离婚案件中一年婚龄的占17.5%,二年婚龄的占23.5%,3至5年婚龄的占50%。根据统计数字显示,“80年后”婚龄5年以内是婚姻危险期。

2、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居多。自2006年以来,“80后”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达58%以上,2009年的80后”离婚案件,女性起诉离婚的更是高达67%以上。

3、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1)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07件,占52.56% ;(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55件,占25.43% ;(3)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7.18%;(4)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15件,占6.27%; (5)因一方患有严重疾病而离婚的8件,占2.84%。另外在农村少数结婚不登记等行为也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的重要隐患,该庭审理的一些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件约占8%。

二、“80后”离婚案件逐年增长的原因

当前农村“80后”婚姻案件上升,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婚草率导致感情不合而离婚。从婚前感情基础来看, “80后”一代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多,再加上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认识的也越来越多,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同居生活。这些人组成家庭,婚姻感情、基础极为薄弱,缺乏足够的了解,缺少婚姻的基础,婚后极易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合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导致婚姻的解体。

2、婚姻基础不牢而离婚。目前随着城市化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少农村年轻人到城市谋职发展,大量女青年从农村到城市参入饮食服务、旅游、轻工等行业,出现农村大龄男青年多、找对象难的局面,有的家长愿多花钱给儿子娶媳妇,也有的家长见子女大了,只要有人介绍不管子女是否同意,双方家长做主成婚。有的双方虽经人介绍,但由于农村各种原因所致,二人平时见面少恋爱时间短,彼此之间了解少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很容易因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导致离婚。

3、缺乏宽容而离婚。“80后”群体中许多人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跟父母从小过分溺爱,凡事帮孩子拿主意,养成孩子缺少忍让性、宽容度有直接关系,这导致了他们的婚姻稳定性下降。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代人对婚姻感情质量的要求更高了。对平淡生活的不满,使得他们不愿意凑合,一些由生活琐事引发的“婚姻死亡”现象越来越多。

4、长期分居引发离婚。农村的很多“80后”无固定工作,又不愿意在家务农,很多婚后在城市打工。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交流沟通少,感情难以维持。同时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无论是留守者或外出者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一旦被外来感情侵入,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变化,直至夫妻分手。

5、对家庭缺乏责任心。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一部分人生活变得较为稳定,经济相对富裕。但一些青年人尤其是男青年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开始变化,染上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后,将亲情、爱情抛在脑后,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少,从而便激发矛盾,最后导致离婚。这也正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率高的重要原因。

三、遏制农村“80后”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80后”一代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针对这种现象,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加大对农村青年的就业引导。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加大农村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地方经济,让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离土不离乡,从客观上减少因两地分居而引发的离婚;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引导留守方就地就业和创业,实现双方同步发展,缩小因环境变化带来的思想差异,增进夫妻感情。

2、持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将《婚姻法》纳入农村普法教育重点,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开展送法“进工厂、进工地、进农村”活动,以案释法,在农民中树立遵纪守法、明理讲法、知荣明辱的观念,培养农民群众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3、严厉打击社会上各种不文明行为。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犯罪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艺宣传活动,为农村青年人提供健康文明的文化需求,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进一步规范音像、出版、娱乐、文化、网络等市场环境,净化社会风气。

4、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目前,我国离婚手续简单,办离婚证能够“立等可取”,于是法院在一定意义上便成为守住婚姻的唯一一道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并协调解决好子女抚养问题,促使双方好聚好散。

5、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国家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部分农村年轻夫妻因农忙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要维持双方在外的形象;不愿意去找村民组织,认为他们只能就事论事,解决不了双方思想上的问题;更不愿意去找心理医生咨询,相互形成“冷暴力”,最终走向离婚。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很多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建议组织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刘灿 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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