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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及其被害预防(上)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日趋严重的大学生犯罪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犯罪加害人与犯罪被害人同时为在校大学生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借鉴现代被害人学的理论成果,深入研究当今大学生作为潜在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被害条件,全面揭示大学生的刑事犯罪被害性,并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措施,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大学生;犯罪被害性;被害预防

   Abstract:The problem of criminal offences of college students becomes increasingly serious. An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 is that both criminals and victims are college students which account for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cases. Thus, by borrowing the theoretic achievement of modern vitimology and giving a deep study on the victim condition which exists in the potential victim himself, this paper tries to comprehensively reveal the victimity of collgee students’ criminal offences, and develop the measures specifically pertinent to college students for prevention of victimization, which will be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effectively provent and reduce criminal offences of college students.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criminal victimity;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大学生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特殊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是国家的栋梁和未来。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屡屡发生在在校大学生身上的种种犯罪现象,不仅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格格不入,也严重损害了“天之骄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的统计,2005年在高等学校相对集中的北京海淀区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大学生是2000年的3.8倍,大学生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82%[1]。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这些大学生犯罪案件中,犯罪加害人与犯罪被害人同时为在校大学生的约占70%,在校大学生是大学生犯罪的最主要受害对象。这就是说,探寻和研究在校大学生成为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规律,进而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的措施,以减少或克服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也是实现有效预防和遏制大学生犯罪的重要途径。
  
  一、大学生犯罪被害性的概念
  
  被害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普遍存在的常见事实现象。广义上讲,人们因遭受犯罪、自然灾害、战争、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外力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等都是被害,而狭义的被害则专指因遭受犯罪而受到的损害,即刑事被害。本文所谓的大学生被害即是从狭义而言,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我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学生因遭受刑事犯罪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
  “被害性”这个概念作为对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被害现象的某种共同属性的抽象,首先是由以色列学者、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来的。他用被害性这个概念来特指遭受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2]181。奥地利学者琼•格雷文在其书信中称被害性是“一种由内在、外在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的、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2]18。门德尔松和格雷文所指的被害性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即广义被害人的被害性,不仅包括刑事犯罪被害人,而且也包括社会、自然灾害等意义上的被害人的被害性,这样的被害性概念外延过于宽泛。
  日本学者宫泽浩一在其著作《犯罪与被害者——日本的被害者学》一书中对被害性作出了专属于犯罪被害人的定义,即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3]33。宫泽先生根据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各种条件的作用不同,又进一步将被害性分为被害的诱发性和被害的易感性。宫泽先生站在狭义被害人说的角度,将被害性定义为犯罪被害人容易受害的个人所有的特性,使现代被害性问题的研究更具针对性。后来学者关于犯罪被害性问题的研究普遍以此作为理论基础,如近年国内有学者认为“犯罪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人格倾向性等主观条件所构成的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4]笔者亦以此说为依据,认为所谓大学生犯罪被害性是指由在校大学生内在的主客观条件所构成的足以使其被害的各因素的总和及其相互关系。
  
  二、大学生犯罪被害性的主要表现
  
  大学生犯罪一般颇具智能性。犯罪人往往不会贸然行事,而是预先对被害人进行周密的了解,在熟知被害人的社会背景、生活规律和脾气秉性后再大胆出手。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很多犯罪是被害人自己“促成”的。美籍德国著名犯罪学家、犯罪被害人学的代表人物汉斯•冯•享蒂就曾指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因素的自我宣泄过程”,“积极的”犯罪人和“消极的”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伙伴关系”,正是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犯罪人[5]。这一论断虽有片面夸大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之嫌,但也确实说明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则恰恰表现为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犯罪被害性。
  反映犯罪被害性的诸因素包括: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社会阶层等客观性要素以及被害人在心理、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导致被害的主观性要素两方面。在主观性要素中,根据其对犯罪所起的作用是否主动以及其表现形式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又可以分为被害的诱发性因素和易感性因素,前者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积极的刺激作用,后者则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吸引作用而诱使其犯罪。此外,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是导致被害发生的外部情景因素。易被害时空虽不属于被害人本身存在的被害要素,但它们与被害人的活动密切相关,被害人的各被害条件总是与特定的时空相结合才令被害由可能转化为现实,被害人在特定的易被害时空出现也就反映了被害人的被害性。
  在大学生被害人被害性的主客观诸因素中,年龄及社会阶层因素是客观性要素中最能突出反映大学生被害性的两个侧面,而大学生被害的易感性、诱发性等主观性因素以及在易被害时空的出现则更能反映出大学生的被害性。
  一般而言,人的年龄与个性心理发展是同步的,然而当代大学生的个性心理发展与其年龄增长很不协调,个性心理发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故在年龄这个人口统计学特征上,大学生的被害性具体表现为:从生命体征上看,大学生生命跃动、精力旺盛,易冲动;从个体意识因素上看,大学生自我意识浓厚、自由意识倾向明显,反约束感强烈,喜欢一切以自我为中心、随心所欲;从意志因素上看,大学生缺乏较强的自制力,意志较薄弱、贪图享乐安逸;从性格因素上看,任性、敏感、好强、偏激,情绪波动大,对外界刺激反应强烈,行事方式简单而感性。这些特性易导致大学生成为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的被害人。
  从社会阶层因素看,大学生正处于求学阶段,社会地位有待形成,与社会上的同龄人相比较,其人际交往范围狭窄,身处环境相对单纯,具有相对较高的认知水平而社会化程度低,这些都使其具有了若干有异于社会上的同龄人的特殊被害性。这主要表现在:较高的文化程度,使得大学生自我意识浓厚、往往自视过高而能力有限,有时不能正视他人或社会对自己的否定性评价,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简单的个人经历和较浅的社会阅历,使得大学生对社会阴暗面认识不够,对纷繁的社会现象辨析能力较弱;长期的正面教育和单纯的生活环境,使得大学生对人、对社会都保持着一种善良的认知,对他人的信赖感强,防范意识差,易成为诈骗、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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