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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标的物风险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承担也就清楚了。由于它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历来都是合同法要解决的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合同法确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风险承担依据标的物的交付确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对风险转移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规定的一般性原则。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之前由出卖人占有或负责管理,出卖人理所当然要采取措施,妥善管理,尽最大努力防止标的物遭受损失,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变付买受人。如果出卖人疏于管理以至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不仅要自己承担损失,如果由此造成无法如约交货,出卖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一旦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无论是直接交付买受人还是交付承运人以运交出卖人,则解除风险承担责任。而与此同时买受人将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风险承担。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交易不同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而不单纯依据交付确定。

  (3)法律对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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