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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下)

发布日期:2010-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同时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无论从人类劳动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和社会生产方面考察,只要有众多人在一起劳动,即进行社会劳动,就必然要求有一定的劳动规则,以实现正常的劳动秩序。正常的劳动秩序,只能建立在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没有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劳动法从它在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一直肩负着正常劳动秩序的重大使命。

尽管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并享有最广泛的民主管理权利,但是,人类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决定了社会各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各自的利益的差别,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因利益关系决定的各种差别,无时不在威胁着正常的劳动秩序。另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促进了我国非公有制的多种经济形式得到了迅速发展,如外国资本经济、私营经济等。在这类非公有制经济中,用工一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明显和突出。因此,将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劳动法的基本功能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三者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和联系的辩证统一体。

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要求,依法形成一种良好的、健康的劳动关系,不隐含发生冲突的各种人为因素。这一立法目的,在我国《劳动法》中,主要通过第二章“就业促进”和第三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保证实现。根据就业促进立法,建立起劳动者之间平等就业的社会就业机制,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在就业方面有所差别。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原则,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为确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了和谐的人际环境。

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指通过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保证使已经确立的良好的劳动关系得到巩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立法目的对劳动关系存在质量的一种经常性和长期性的要求,确立良好和健康的劳动关系,仅仅是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良好开端和基础,它并不能保证正常的劳动秩序的实现。因此,《劳动法》不仅要求确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维护和巩固已经确立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目的,在《劳动法》中具体表现为: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等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和消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确立、维护、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立法目的中一个重要目的层次。这一目的不仅将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置于发展变化之中,而使其更切合实际和便于实现。同时,还对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最大限度地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高涨的劳动热情,使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断地提高其存在的质量。这一立法目的在《劳动法》中主要表现为:通过规定劳动者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树立和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使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在根本利益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协调的劳动。通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奖励制度,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和劳动热情,使劳动者在心情舒畅和精神愉快的情景下实现劳动过程。通过职业培训制度,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进一步深化。通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对职工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劳动技能的提高,可以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之外,即劳动合同期限外,当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时,其职业培训使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继续确立新的劳动关系。通过建立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质量,并使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断赋予崭新的内容。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组织和促进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相互促进,互相统一是我国长期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可以说,所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都直接或间接地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我国《劳动法》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且通过立法确认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辩证的关系,即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劳动法》中具体体现出来。

劳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又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不断满足自身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劳动法》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了贯彻和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我国《劳动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劳动关系的依据,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社会保险等为配套的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促使劳动者从自身物质利益出发,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构建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促进经济的发展。高速的经济发展,依赖于激烈的竞争,激烈的竞争依赖于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促进社会进步与促进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内的两项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我国《劳动法》也将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其重要目的之一。根据这一目的要求我国《劳动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进步,在选择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各项具体措施时,必须将是否影响或危害社会进步这一因素作为主要依据,并给予充分考虑。在确立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机制实施后影响或与社会进步不一致时,必须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消除追求经济发展目的所采取措施的不足和不完善。 

对此,我国《劳动法》在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中,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确立和贯彻了平等原则。我国《劳动法》不仅确立了这一原则,而且将这一原则贯穿于《劳动法》的各项具体法律规范之中。如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平等行使,保证职业选择权的平等性,保证取得劳动报酬的平等性;通过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统一的规则,保障平等原则在各方面的贯彻实行。

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我国《劳动法》不仅在总则中将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将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国家的责任,并且通过第八章职业培训专章对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在职业培训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义务作了专门规定。通过规定逐步提高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条件和水平以及提高劳动保险待遇等规定,促进社会进步。对此,我国《劳动法》都作了专章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和标准: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多层次的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水平等均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2001 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多,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向弱势群体倾斜力度。中央财政超收收入用于补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300亿元;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性支出完成982 亿元,是1998年的5.18倍。其中,对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439亿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136亿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23亿元;社会保障基金310亿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84亿元。据统计,截至2001年年底,全国有4700多万社会保障对象领到国家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补助。2002年,中央财政将安排社会保障性支出860亿元,按可比口径比较,将比2001年增长28%.其中,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国务院决定200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增加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由去年的23亿元增加到46亿元;针对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支出翘尾、下岗职工规模等情况,200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企业养老金补贴支出和下岗职工补贴支出512亿元;并安排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96亿元(注:摘自2002年4月11日新华网:“《瞭望》周刊:透视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困难群体”。)。

应当特别指出,《劳动法》的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三项具体的立法目的,构成了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科学体系。在这个目的体系之中,最高层次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一目的,不仅是《劳动法》的一个最高的目的层次,而且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一个总目标。将这一目标作为《劳动法》的最高目的,不仅确立了《劳动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起到了《劳动法》同相关的市场经济的其它立法相协调和衔接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两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反映了《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直接地指导和制约着具体的劳动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又服务或作用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高层次的立法目的。

黎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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