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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应对法官、检察官的等级待遇作出规定

发布日期:2005-03-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的《检察官法》、《法官法》对两类人员的等级和职务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等级待遇未作出规定,导致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有名无实。法官、检察官都属于国家司法官员,有严格的选拔程序和任职条件,故依法应享有与其职务和职级相应的待遇。且按照国际惯例,这两类司法官员的待遇是相当高的,至少比普通公务的待遇高。所以,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对这两部法律要进行修正。

    我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法官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法官的等级作了同样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官、检察官的等级评定了,但没有与待遇挂钩,等于“空评”。并且,检察官、法官的等级晋升又严格,导致升级不升资。但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里对警衔津贴用法律以规范,而法官、检察官只有等级之名,而无等级待遇之实,与警察法相比,属于立法不平等。因而,法官、检察官的等级待遇应有法律规范。

    据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对两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待遇为等级津贴。目前,检察官、法官的工资待遇是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构成执行的,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据此,两法应规定检察官、法官的级别工资为等级津贴,按照其等级确定相应数额。同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相应的等级津贴在同等条件下应高于普通公务员级别工资的10%至50%.这部分待遇所需资金,可由中央财政面向全国统一解决,也可以由地方财政解决,只限于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工作的检察官、法官才能享受,而两机关的非法官、检察官不得享有,离开检察院、法院后也不能享有。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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