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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O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7    作者:110网律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O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05]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五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840.60元; 200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000.4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068.99元; 200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971.21元; 三、误工费计算标准为: 2004度吉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2431.00元,每月为1035.92元,每日为49.51元。 四、丧葬费标准为6215.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4年度吉林省二十大行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表 二○○五年五月九日
行 业 年(元) 月(元)
一、农、林、牧、渔业 5790 483
二、采矿业 15777 1315
三、制造业 13103 1092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16779 1398
五、建筑业 9488 791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11445 954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4806 2067
八、批发和零售业 7241 603
九、住宿和餐饮业 8622 719
十、金融业 17493 1458
十一、房地产业 12518 1043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829 1069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980 1248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685 807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1454 955
十六、教育 14323 1194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2958 1080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253 1021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3440 1120
二十、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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