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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www.110.com 2010-08-12 1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我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和县(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

  第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 参保单位交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 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 生育保险基金的增殖收入。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月交纳。用人单位个人部交纳生育保险费。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0.3%;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交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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