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五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和服务,职工生育费用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金统一征缴,支出分别列账管理。根据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实际,市本级暂不调整征缴比例。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生育费用补贴是指对参保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需住院而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和药费给予的补贴。
生育和计划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育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实行分项目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费
1、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补贴800元;
2、节育手术1000元:
3、复通手术26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1200元;
2、剖宫产2400元: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00元。
上述补贴标准为报销上限,实际发生额低于标准数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妇产科的医院。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转院、异地人员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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