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失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魏广存律师
王某在单位办理辞职手续时,发现档案中自己荣誉士兵有关文件丢失,于是起诉相关单位。
王某94年退伍,此后被安置在一单位以农民工身份上班。05年,王某辞职,准备将自己的档案转回老家。单位告知王某他的入伍手续和受奖励的士兵档案已经丢失。因此王某要求安置单位和用人单位赔偿自己档案损失费、工龄费、误工费、三险费、交通费、未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
用工单位认为,王某是擅自离职,而且单位从未接受非正式工的档案,也没有派人去接受王某的档案。
安置单位承认王某所说的档案内容,但认为是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将王某的档案取走,如档案确实丢失可以办理相关证明。
法院认为,作为安置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及依规定调转复退军人士兵档案的义务。安置单位在未办理调档公函的情况下,将王某的士兵档案交由个人取走,造成档案丢失的后果,安置单位在档案调取工作中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认定。士兵档案记载着王某一生中重要的人生履历,对本人来讲具有特殊纪念意义,该档案的丢失势必给王某今后的生活、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乃至影响到应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该档案的丢失给王某造成了精神痛苦,故安置单位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和安置单位没有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他人调取档案的相应证据,故对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近北京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安置单位赔偿王某士兵档案丢失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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