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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诉利昌隆贸易有限公
www.110.com 2010-07-13 16:27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Eternal Resources Limite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昌隆贸易有限公司(Eternal Resources Limited)。

  原审原告:诚联国际发展有限公司(Honour Link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原审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Eternal Resources Limited)。

  1998年5月12日,安锋国际贸易公司(An Feng International Ltd,下称安锋公司)作为卖方、诚联国际发展有限公司(Honour Link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下称诚联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SL80006/S合同,约定:螺纹钢10,500吨,单价为湛江233美元/吨,CNFFO.CQD,总价款为2,446,500美元。5月13日,诚联公司通过盘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Bangkok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Hong Kong下称盘谷银行)开出以安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5月15日,百威代理有限公司(Barwil Agencies Ltd)代表船长在香港签署了本案第1-7号正本提单各一式三份。此提单为指示提单,托运人已作空白背书。5月18日,利昌隆公司与湛江市财贸发展总公司(下称湛江财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利昌隆公司将10,500吨钢材售予湛江财贸公司,单价为湛江237美元/吨,CNFFO.CQD,总价款为2,488,500美元;此外,还约定付款条件为:第一期货款须于合同签署日起2天内支付700,000港元,余款须于货物在目的港完成卸货后7天内付清。5月25日,利昌隆公司作为买方、诚联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HLC98003/S合同,约定:螺纹钢10,500吨,单价为湛江235美元/吨,CNFFO.CQD,总价款为2,467,000美元;还约定利昌隆公司须以承兑单证90天后付款的信用证方式支付30%货款,并在承兑45天后以现金支付其余70%货款。5月29日,利昌隆公司就“康华”号所载货物通过保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国招商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支付保险费3,181.86美元。6月3日,诚联公司与利昌隆公司向盘谷银行出具信托收据,承诺支付上述信用证项下所签署的信托收据的全额货款,即2,441,942.52美元,诚联公司从盘谷银行取得本案1-7号正本提单。同日,诚联公司将本案1-7号正本提单交给利昌隆公司,并确认自该日起,诚联公司不再享有货物或提单的权利。6月4日,诚联公司向利昌隆公司出具《商业发票》,载明:货物螺纹钢10,480.440吨,总价款为2,462,903.40美元。8月18日至9月2日诚联公司与利昌隆公司分九次向盘谷银行付货款及利息,据盘谷银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合计为2,461,683.39美元。

  6月3日,利比里亚里拉克海运公司(Lilac Marine Corporation of Liberia.)(下称里拉克公司)所属、大韩海运株式会社(Korea Line Corporation)(下称大韩海运)所租用的“康华”轮从俄罗斯海参崴抵达中国湛江港,该轮装载净重10,480.44吨、毛重10,506.395吨螺纹钢。同日,湛江船代公司代大韩海运与湛江储运公司签订《“康华”号货轮速遣协议》,约定如果“康华”号货轮在2.5天内卸货完毕,大韩海运应以每吨0.30美元的资率支付速遣费。船舶抵港后,湛江财贸公司按利昌隆公司的通知安排卸货。经湛江财贸公司与湛江储运公司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对“康华”轮所载货物采取先提货,后补办提货手续的做法。于是,在没有收到湛江船代公司相应的提货单及办理加盖海关放行章等放货手续的情况下,湛江储运公司商务调度部林景明按部门副经理关国强的指示给提货人出具了出库单,该轮所载钢材在1998年6月3日至5日三天内全部被湛江财贸公司、湛江市经济开发区粤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粤纺公司)提走,至今没有补办第3-7号提单项下货物的提货手续。湛江储运公司对“康华”轮所载货物向提货人收取了港口作业费用,总计308,727元。在卸货时,利昌隆公司依惯例指派了货物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监卸、清点和交付,同时,利昌隆公司的曾小姐亦在湛江现场办理有关交货事宜。对上述提货过程,利昌隆公司是知道且同意的。在湛江财贸公司提走货物进行销售后,利昌隆公司于同年7月15日派人送给湛江财贸公司1、2号正本提单,7月27日湛江财贸公司将该提单送交湛江船代公司查验,验明为正本提单。8月初,利昌隆公司又派人送给湛江财贸公司3-7号正本提单,8月6日湛江财贸公司将这些提单送交湛江船代公司查验,湛江船代公司肖明杰予以复制一套存底,并于当日下午将江财贸公司提交的3-7号正本提单传真至大韩海运,经大韩海运确认为可据以放货的正本提单。于是,湛江船代公司通知湛江财贸公司办理提货单。8月7日湛江财贸公司谢玉梅持1-7号提单到湛江船代公司办理提货单,经湛江船代公司核对,发现谢玉梅所持3-7号提单与8月6日送验的提单不符。因此,湛江船代公司只签发了1、2号正本提单项下的提货单,拒绝签发3-7号提单下的提货单,同时将假提单扣下。1、2号正本提单项下所涉货物为630捆螺纹钢,净重2,990.63吨,毛重3,000.54吨,货物总价为709,676.499美元,第3-7号提单项下所涉货物为1,620捆螺纹钢,净重7,489.81吨,毛重7,505.855吨,货物总价为1,777,331.91美元。湛江财贸公司在提货后,于5月22日、6月30日、7月3日、7月7日、7月8日分别向利昌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为1,000,000港元、1,000,000港元、2,100,000元人民币、1,000,000港元、500,000港元,合计3,500,000港元,2,100,000元人民币。余款至今未付。利昌隆公司多次派人向湛江财贸公司追讨余款未果。9月29日,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于1998年9月29日以本案3-7号提单向英国高等法院对康华轮船东和/或光船租船人里拉克公司、大韩海运提起对物诉讼,并在诉讼中与里拉克公司、大韩海运达成和解。根据双方于2000年2月17日达成的《解除责任及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时达成权利转让协议,本协议和该权利转让协议已载明有关该和解协议的全部条款;大韩海运将代表里拉克公司向索赔方利昌隆公司、诚联公司支付700,000美元及其利息(95,000美元)和费用(80,000美元),合计875,000美元,作为权益转让的对价以及1998年6月3-5日运至湛江日期为1998年5月15日的提单项下的螺纹钢货物之损失索赔和诉讼的全部和最终解决方案,而索赔方应在2000年2月18日前向里拉克公司的代表律师提供3-7号正本提单等文件和材料。该协议进一步约定,索赔方收到875,000美元的款项应作为他们向船方和其任何一方提起任何和一切无论何种性质的索赔(包括相关利息和诉讼费用)的全部和最终解决方案,并且索赔方解除船方对由于上述提单、货物的灭失和/或损害或者船方、其代理人或其行为可能由船方承担责任的人放货而向船方提出的一切命令、索赔、行动、诉因或诉讼之责任;索赔方(分别地或连带地)保证不对船方的任何一方就上述提单、货物的灭失和/或损害或者船方、其代理人或其行为可能由船方承担责任的人放货而进一步提讼或提出任何命令或索赔,而应维护本协议当事人由于本协议和/或权益转让协议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2000年2月25日,利昌隆公司和诚联公司的律师确认收到上述和解协议中的全额付款875,000美元。3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海商庭基于当事双方协议,发布命令准予上述案件撤诉。6月6日利昌隆公司和诚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财贸公司、湛江船代公司,连带赔偿第3-7号正本提单遭受货款损失1,077,331.91美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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