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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币冒充新加坡币骗伎拙劣 贪便宜市民屡次上当受骗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0910111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尚某某、熊某某、游某某经事先共同预谋后,在某市某区健康路附近,由被告人游某某暗中望风接应,被告人尚某某以有外币需要兑换为由搭讪被害人陈某某,后由被告人龚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被告人熊某某冒充高价收购外币的老板,共同制造收购外币有利可图的假象,被告人龚某某再以与被害人共同收购外币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用秘鲁币冒充新加坡币从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8.2万元。20091014,被告人龚某某、尚某某、熊某某、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20091218,某市某区检察院以龚某某、尚某某、熊某某、游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代理经过】
20091229,游某某的丈夫委托杨春赣、许浩律师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杨春赣、许浩律师依法到某市看守所会见了游某某,到某区人民法院复印了相关的案件材料,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游某某丈夫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涉嫌诈骗案被告人游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游某某并调阅了相关卷宗材料。现根据法庭查明的相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具体为:
一、被告人游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游某某此前一直在家务农,此次犯罪系在本案其他被告人的唆使下实施的,其主观上并没有通过犯罪行为攫取非法收入的恶性,客观上也是受其他被告人的雇佣第一次来到某市且事后也没有分到赃款。此外,被告人游某某较年轻,没有什么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她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加上又是初犯,在此之前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被告人追悔莫及,表示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问题,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游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游某某在本案实施过程中仅仅只是为其他被告人提供了望风,并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自始至终被告人游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都没有见过面。从某种角度说,游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即使没有她的参与也不影响本案其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在本次共同犯罪中,游某某只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游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中系从犯。另,游某某住所地的相关组织也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对其加强管教。据此,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游某某依法从宽量刑并适用缓刑为宜,给她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谢谢!
 
                               辩护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春赣、许浩
                                      2010114
【审判结果】
    2010114,某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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