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迁让纠纷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毛俊颖 时间:2010-09-11
原告:王某某
被告:邓某某、何某某
案由:房屋迁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系平江区华恒家园某房屋产权人,其与被告邓某某、被告何某某分别系母子与婆媳关系。现两被告居住于原告的自有产权房中,不尽赡养义务,致使双方关系恶化。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原告向苏州市平江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司法援助,平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本所毛俊颖律师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原告作为平江区华恒家园某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现,两被告侵占了原告的产权,不尽赡养义务,双方关系严重恶化。且两被告均还年轻,又各自有工作,完全有条件另行租房居住。故,本律师分析,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迁让出原告产权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搬出诉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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