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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2011司考《宪法》大纲对比详解(12)

发布日期:2010-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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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扩展内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

  1、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2、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虽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四、选举的程序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五、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3、联名提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则为12名。5、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台湾省:1、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 出。2、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物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法律:1、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 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 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2、 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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