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夯实基础:2011司考《宪法》大纲对比详解(25)

发布日期:2010-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标记含义:新增部分——蓝色加粗;调整部分——红色加粗斜体;删除部分——加粗下划线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扩展内容: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人民代表。任期:5年。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4、监督权。5、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程序:议案通过程序、选举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具体程序、罢免程序。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针对特定问题提出调查报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