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合伙联营案例 >> 查看资料

上诉人盖菊香与原审被告盖会忠、钟小明、彭伟生合伙承包经营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0-11-14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赣中民一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盖菊香,女,1961年9月生,汉族,职工,住文武坝镇小康楼。
  委托代理人肖伍月,江西同圆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华,男,1966年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文武坝镇黄坊村。诉讼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生、男,1977年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小蜜乡杉树排。诉讼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中,男,1960年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小蜜乡杉树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伟斌,男,1976年9月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富城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会清,男,1976年8月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周田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泽良,男,1959年生,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城大旗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升,男,成年,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民兵训练基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道海,男,成年,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文武坝镇打石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清华,男,成年,汉族,个体司机,住会昌县南外街51号。
  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钟小明,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文武坝镇南外建设新村。
  原审被告彭伟生,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城新菜市场。
  原审被告盖会忠,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文武坝镇溜马寨。
  上诉人盖菊香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05)会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05年7月份,上诉人盖菊香与原审被告盖会忠、钟小明、彭伟生合伙承包经营会昌县汽车运输公司客运一队的客车营运业务期间,尚欠被上诉人李明华等9人的工资、押金、材料款等共计74845元,其中欠李明华10510元、蔡伟斌2380元、胡建中15000元、刘智升 5460元、杜道海1200元、吴清华10745元、吴会清2250元、卢泽良10000元、胡海生17300元)。该欠款虽由被上诉人在工资表上签名,但实际上未领款。所以,在2005年5至6月间由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合伙负责人钟小明出具欠条,其中盖菊香向胡海生出具欠条及收条各一张计7300元。后经被上诉人等追索未果,而引发纠纷。
  另查明:(一)2002年9月上诉人盖菊香与原审被告盖会忠、钟小明、彭伟生合伙购买客车粤C07586号。2005年7月30日四合伙人协商一致,该车归上诉人盖菊香所有,购车贷款由上诉人盖菊香清偿。2005年8月2日,上诉人盖菊香的丈夫卢衍丁将该车及线路牌经营使用权作价全部参股到会昌县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二)2004年4月8日,上诉人盖菊香与原审被告盖会忠、钟小明、彭伟生经协商决定扩股,由案外人孙瑜从2004年4月起加入承包,并约定在此之前的债权、债务与孙瑜无关。上诉人盖菊香提出本案欠款是被上诉人领款后,自愿借给原审被告钟小明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说法。
  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钟小明作为合伙负责人,在合伙期间就有关债务对外出具的欠条等,应认定为合伙之债,全体合伙人即四被告应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李明华、胡海生等9原告关于判令4被告清偿欠条等所明确记载(包括工资表上所载欠李明华1510元)的欠款74854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小明、彭伟生、盖菊香、盖会忠所欠原告李明华等9原告的工资、押金、材料款等共计为74854元(其中欠李明华10510元、蔡伟斌2380元、胡建中15000元、刘智升5460元、杜道海1200元、吴清华10745元、吴会清2250元、卢泽良10000元、胡海生 173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4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0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合计4300 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盖菊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是一原审被告钟小明开出的欠条主张权利的,本案案由应定债务纠纷。本案遗漏了当事人孙瑜。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合伙租赁会昌县汽车运输公司客运一队客车营运业务是发生在2002年至2005年3月31日止,上诉人在合伙期间的帐务于2005年4月进行了清算。原判认定上诉人2002年4月至2005年7月为合伙租赁(承包)经营期间显然错误。因此,在承租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如吴会清的电瓶款,刘智升的玻璃款,杜道海的校油泵款,以及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等的工资等等,不但领款凭证上有当事人的签字,而且都已刹帐,至于被上诉人领取款项后是否借以他人,这与上诉人并无任何关系,钟小明所立下欠被上诉人等各种款项,绝大部分是在2005年5至6月间发生的,因此,终止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均属钟小明的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原审以2005年7月30日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合伙购置粤C07596车的有关理顺贷款抵押及重组的协议书为依据,证明钟小明2005年5至6月份与他人发生的债务均应上诉人等共同承担,这是张冠李戴。上诉人财务《应付款明细》是一份原来财务人员自己核算的一张草稿单,亦不准确,而且没有时间记载,原判以此作为支持其下判的依据确实令人费解。因此,原判在未核实查明是否合伙存续期间、或结算后自愿由钟小明个人承担债务,错误认定为合伙债务显然不当。因为钟小明所写欠据是被上诉人等同意将原结算款借与钟小明,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完全与上诉人等其他原合伙人无法律上的关系,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李明华、胡海生等(九)人辩称:2005年4月1日租赁合同到期以后,虽然上诉人把客车归还给了客运一队经营,但是上诉人与另外三个合伙人的营运活动并没有终止,他们仍然在共同经营共同共有的粤C07586客车(注:粤C07586客车是他们在租赁期间合伙购买的,详见租赁合同中的补充协议),营运活动一直持续到2005年8月2日,把该车作价入股到会昌县长途客运公司后才终止。在胡建中、李明华两人的欠款中,其中包括其两人在2005年5、6月份的出车工资,就是租赁合同终止后经营该车的最有力的证明。况且,合伙账目进行了清算并不等于工人工资就全部付清了。事实上,在所欠的款项当中,有的欠条是钟小明写的,有的欠条是盖菊香写的,就是因为四个合伙人清算时分割债务的结果。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不管他们合伙人之间如何分割这些债务,这些分割只对他们合伙人之间有效,对外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合伙人仍然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还称,承租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大部分欠条是钟小明在 2005年5、6月份所立,终止合同后发生的一切债务均系钟小明的个人行为。如果这种说法能成立的话,答辩人不禁要问,既然合伙期间的债务已经了结,一审期间,上诉人支付了另外27位工人90%的工资7万余元,并叫这些工人撤诉,这如何解释。上诉人同样是合伙结束后的2005年5月份写给胡建中740元的欠条、写给胡海生2300元的欠条,这如何解释。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坚决不承认与钟小明等人是合伙关系,而上诉至二审后又承认是合伙关系这又如何解释。从以上可以看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种种辩解都牵强附会的,众多的理由和借口都根本不能自圆其说,狡辩的痕迹一目了然。上诉人为什么要狡辩,归根结底,就是不愿意支付我们这些工人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其他三个被告为什么在一审及二审期间都不参加诉讼。因为他们都还有一点点理性和良知。总之,事实胜于雄辩,上诉人坚信,在今天的法制社会里、在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里,二审法院的法官会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钟小明作为合伙负责人,在合伙期间就有关债务对外出具的欠条等,应认定为合伙之债,全体合伙人应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因此,被上诉人李明华、胡海生等9人虽然在工资表上签了名,但实际上未领款。因此,上诉人盖菊香和原审被告钟小平出具了欠条。所以,被上诉人等要求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清偿欠条等所明确记载(包括工资表上所载欠李明华1510元)的欠款74854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盖菊香与原审被告钟小明出具的欠条提出本案欠款是被上诉人领款后,自愿借给原审被告钟小明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说法,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盖菊香提出本案遗漏当事人,因本案欠款按合同约定,与扩股入伙的孙瑜无关,故遗漏当事人的说法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盖菊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曾晓兰
  审 判 员 谢红卫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玉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