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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目击规范执行”调查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官们在执行中经常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围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阻力。

  与地处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地区的其他法院一样,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近年来不断遭遇棘手的新类型执行难案。无锡中院将破解“执行难”、创新执行新机制、提高案件执结率、提高队伍素质作为今年执行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要课题。

  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无锡中院邀请中央和地方16家媒体,组织了“目击规范执行”大型采访活动。20多名记者随同执行法官,亲历多种类型案件的执行,记录下规范执行的全过程。记者们深切体会到执行法官的不易,并通过报道将感受传递给公众。社会上街谈巷议,反响强烈。法官们的良苦用心,让当事人多了一份理解,旁观者多了一份感慨,学者多了一些思考。

  近日,无锡中院传来消息,两级法院今年1至9月案件执结率位列全省第一。

  银行3分钟悉数转移被执行款,并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围攻法官。少数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竭力阻挠法院异地执行

  10月25日下午,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法官到福州市某银行办事处查询、扣划一被执行人的存款。当执行法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账号后,该银行接办人员迅速打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尽管声音很低,还是被法官听得一清二楚。3分钟后,350万元被执行款被全部转移,执行法官只能无功而返。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两个月前,该院法官周伟良及书记员余斌赴扬州查询被执行人在开户银行江都城市七里村信用合作社的账号及存款情况。查询中,信用社一名女职员告诉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在该信用社有两个账号。此时,另一名男职员走过来,了解情况后向法官表示“你无权查询另一账号”。周良伟耐心讲解法律规定,男职员返回办公室。约5分钟后,一名50多岁的中年男子突然闯入信用社大厅,抢走周良伟随身携带的案卷。当地警方闻讯到达后,确认该男子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此事最终在警方和当地一名法庭庭长的协调下平息。

  记者在与数名有此遭遇的法官座谈时,他们表示无奈,其中一位曾有过三次类似遭遇的王法官说:“每一次在银行执行受阻,就有一种似乎法律被挡在银行铁窗外的感觉。”

  据统计,今年以来无锡两级法院遭遇此类事件共26起,发生地均在无锡辖区以外。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永春对记者说:“银行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阻挠法院执行,这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苗头,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某副行长,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行长说:“银行配合法院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存款等,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银行的管理层,应当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各种资金能够合法有序地运转。但是,这一法定的配合义务已经越来越难履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没有明确这一工作的成本由谁来承担,目前都是由银行来支出,这明显不合理。现在银行都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不考虑自身利益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由于电脑网络技术的运用,虽然查询快捷了,但各银行之间的通存通兑功能,使账户内资金情况难以掌控,因此不能一味埋怨银行不配合。”

  无锡中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金飙告诉记者:“当前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阻挠法院执行,给执行工作制造了新的难点。由于这种情况基本上都发生在异地,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处罚起来有一定难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客座教授、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徐懿在接受采访时说:“法律赋予法院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资金的权利,银行有配合执行的义务。法院的执行相当一部分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协助进行,金融机构能否积极配合,直接影响案件的执结率,司法的权威性更应该在金融机构牢固确立起来。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对于故意阻挠法院执行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法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为应对这一不良现象,无锡中院于10月17 日召集无锡金融机构座谈,一方面倾听意见,另一方面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希望金融机构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无论是本地法院还是外地法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必须积极配合。努力建立银行系统远程执行机制,借助系统的便利,在各银行建立联系点,便于法院的执行。法院同时加强与媒体合作,对于阻挠执行的行为进行曝光,让公众评价银行的资信度。

  面对精神赡养案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做不到“常回家看看”的被执行人,法官十分无奈,只能苦口婆心当“说客”

  10月31日上午,记者随同无锡江阴市法院滨江法庭承办法官接待了申请执行人王某。66岁的王某有一子王甲,王甲几年前结婚后便很少回家,王某感到儿子娶了媳妇忘了爹娘,故以要求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为由诉至法院。法官了解到,王某与妻子二人每月退休工资近3000元,可以说衣食无忧,要求儿子支付300元赡养费显然是故意寻找的理由。王某向法官表示,其实钱对他来说没有任何意义,最大的希望是儿子、儿媳至少能每周回来吃顿饭,跟他们聊聊家常,哪怕他拿出钱来贴补儿子家用都可以。为此,法官多次找王甲和他妻子及他的岳父母沟通。该案在法院主持下和解,儿子、儿媳同意每周至少回去看一次老人。但是,儿子、儿媳并没有按约履行协议,,为此老人向法院口头申请“强制执行”。

  10月31日下午,记者找到了本案当事人王甲和他的妻子,了解到他们夫妻都在外企担任业务骨干,对老人提出的要求没有异议,但因工作压力太大,没有时间和精力“常回家看看”。同时,他们还对法官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据江阴法院滨江法庭副庭长孔霞英介绍,这是近年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虽然目前“精神赡养”案件还没有真正进入执行程序,但确是一个发展趋势。江阴经济发达,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三甲,受理案件不仅多,而且类型新。自去年以来,地处城郊结合部的滨江法庭,已受理此类“精神赡养”案件30多起。孔霞英告诉记者,这些案件都是和解或经调解后撤诉的,基本上没有判决结案。但是,事后出现反复情况的占半数以上,老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让法官很为难,只能充当 “说客”角色,没有更好的办法。

  江南大学法律实务研究所主任、副教授甫雨认为,相比过去的经济赡养,现在的老年人更多期望的是来自儿女们的“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精神赡养”也是赡养的独立组成部分,与物质赡养具有相同的地位,子女如在这方面不满足老年人的要求,老年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予“精神赡养”。但也有人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发扬社会公德,鼓励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的倡导,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子女从精神上赡养老人是国家倡导的行为,要硬性规范则将会凸现出法律的无奈。传统意义上的“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探望权”就是一种权利,是精神安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对于“精神赡养”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差,但既然法律给予离婚的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可以规定老年父母也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也属“亲权”一种的 “探望权”,子女相应地就有探望老年父母的义务。如此一来,当调解不成时,法院就有了更充分的判决依据。对于执行“精神赡养”案件,也就有了更明确的处罚依据。

  江阴市法院院长郑元在相关会议上提出,“精神赡养”案件能否“执行到位”,是一个新课题,立法问题尚未解决之前,法官需要多倾注一些心血,动用社会各界力量,做好说服劝导工作,使生效法律文书落到实处,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说了算”的“村官”,没有可依法处罚的“法人代表”,更不能拍卖集体土地。面对逃债的村委等“涉村委”类案件,法官只能找镇政府出面“协调”

  10月27日上午,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副院长洪生富带领3名执行法官和2名法警,驱车来到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走进村委会大院时,洪生富告诉记者,为一起案件的执行他们这已是第四次来到这里。

  从一份崇安法院今年6月30日制作的判决书中记者了解到,2000年6月,原无锡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向锡山华锡塑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华锡公司未予归还。2001年8月,华锡公司注销,由东青河村委承担还款责任,对此,东青河村委没有异议,但以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为由,不履行判决。当时,执行人员进入该村委办公楼内,只找到一个自称是村支部副书记的人。当法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时,这位村干部马上表示,知道这回事,但村里经济实在困难,无力还贷。他还告诉法官,村委主任生病,正在医院“挂盐水”。当法官出示搜查令,要对财会室进行搜查时,这位副书记又告诉法官,会计到镇里办事了,过一会儿才回来。法官在搜查中发现,村委的来往账目中有数十万元的资金入账,村委会“赖账”已成事实。最终,法官查封了财会室内的电脑,并将电脑主机带回法院。第二天,东青河村派人到崇安法院要求协商解决。

  “为什么不对村委会的干部采取强制措施,拍卖属于村委的财产呢?”承办该案的法官王学军告诉记者:“村书记不是法人代表,但对于村委的事务又能说了算,对村书记司法拘留,在法律上还不是很明确。另外,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房产、土地不能拍卖,这给涉村委执行案件带来诸多难处。”

  无锡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邱必友向记者透露,前些年,无锡的乡镇企业比较发达,近几年经过改制,企业已归私人所有,但债权债务却全归村委。今年以来无锡两级法院执结涉村委会案件共17件,标的额达3500余万元,但是,还有数十余件未结,标的额达数千万元,执行工作的难度非常大。村委可执行的财产一般只有房产和土地,由于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无法进行拍卖。更为棘手的是执行中村民不明真相,容易受他人煽动起哄闹事,造成集体上访、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法院只能进行劝导和普法教育,请镇政府出面协调。

  10月26日上午11时,无锡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周健告诉记者,他刚接待完一名镇长,这是第三次与这名镇长商量涉及该镇所属的350万元执行款的解决办法。经过5个月的耐心说服和多次协调,终于谈妥了处理的方案,避免了村民群体闹事和上访问题的发生。

  涉村委执行案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法院在处理这方面的案件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及观念上的障碍。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复旦大学副教授季立刚。季立刚认为,作为一个民间自治组织,村委不是一级政府,但实际履行着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是一个法人,但具备法人的一些要素。村委的财产属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包括土地,这是一个在法理上有很大争议的提法,当前处理一些涉及村委的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对“集体所有”的物权重新定位,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围绕市委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大局,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规划申请案件,主持“强拆”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民众舆论却不支持。冒着风险执行“强拆”案,执行法官呼唤“用地规范”

  10月25日7时,记者随同无锡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周健,来到位于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的“弘基假日广场”。这块26788平方米的黄金地块,于今年2月22日在上海拍卖行拍出11.4亿元的天价,无锡中院在沪完成了“中国司法第一拍”。但是,执行工作远没有到此结束,而交付土地变得更加艰难。原因是这块地上的160多户商家承租的全是“临时建筑”,他们以“当初是政府招商而来、投资尚未收回、损失太大”为由,不肯搬出,漫天要价,并以上访、闹事相威胁。拆除土地上的“临时建筑”遇到空前阻力。

  周健告诉记者,这是执行局第35 次赴上海,协调“拆临”事宜,但仍有9户商家态度强硬,不同意搬出,并以极端手段相威胁,今天要进行强制“强拆”,维护上海社会稳定,成了压在执行法官心上的“巨石”。记者看到,一道专门砌起的高高的水泥墙,把“弘基假日广场”与繁华的大街隔离开来。数十名警察进入围墙内,几台大型拆房机械已在作业,部分商铺已被推平,但有几幢建筑还有人出入。经过法官的努力,一周后,最后的几家“钉子户”终于退出,“弘基假日广场”上的建筑全部被拆除。这是无锡中院在辖区以外,首次执结“强拆”案。

  10月29日上午9时许,无锡中院副院长金飙率领执行局、法警支队30余人,到达无锡市北塘区风翔路口,执行由市规划局申请的拆除“伟业汽车维修服务公司”违法建筑228.7平方米。一下车,记者就看到早已由房主拉出的横幅标语,房主责问法官:“全市这么多违法建筑,为什么要先拆我的?”法警刚把警戒线拉上,该公司老板及其家人、员工便跳出来大吵大闹,并叫喊“法官打人了!”,场面一度出现紧张气氛。关键时刻,金飙果断下令,将造谣滋事的老板和一名员工拘留,随后顺利拔掉了“钉子”。但是,围观的数百群众却一直为被拆人鸣不平,甚至一辆毫不相干的过路大客车司机,故意用车挡住押解的警车。

  民众为什么对“强拆”不支持?记者为此采访了无锡市规划局副局长陆檬。陆檬认为,目前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有其深刻的背景。一是一些单位、部门在当地政府默许的情况下,以“发展需要”、优化“投资环境”等为借口,无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在不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随意开工建设。二是一些“违建”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缴纳了某种“保证金”后,“违建”“变身”成为合法建筑物。三是一些单位、居民期望“违建”能在拆迁中得到高额补偿,漫天要价。因此,被拆人感到不公平,民众也不是很理解。

  如何既保证城市建设进程,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又保护被拆人的合法权益?就这一课题,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专门组织了调研,确定了解决问题的方案。首先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拆违”政策,理解 “拆违”的社会意义,从思想上根本消除群众的对立抵触情绪,为“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其次是审理民事案件尽量调解,但绝不以突破政策底线为调解交换条件,防止“倒翻账”情况的发生。行政案件要强调与当事人沟通,尽量撤诉结案,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排除隐患。第三是坚持在地方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做到执行方案细致缜密,协调各方力量,全力钝化矛盾,确保稳妥处理,防止发生恶性事件。第四是对行政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争取行政部门工作的主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对出台的新法律及司法解释及时宣传和指导,促使“拆违”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能力。

  无锡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永刚向记者透露,今年以来,法院共执结“强拆”案17件,面积共计3500平方米。到目前为止,全市没有因法院“强拆”而出现集体上访等情况。

  庄亦正 赵正辉 周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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