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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申请与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依据: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2、责任人:马效生
  3、具体承办人:金珠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当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规定的岗位。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纪录;
   (四)有确定聘用单位;(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5、拟聘用外国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上述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附:1.《聘用外国人就业证申请表》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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