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机制,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引 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作了这样的解释,“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的确,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意义重大。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反映了我国思想领域的进步,宪法观念的进步,对它的意义评价怎么都不为过。

  然而,宪法具有自身的规范价值,一旦将人权保障条款写进宪法也就具有了规范的价值。那么,我国的人权保障条款应具有什么样的规范价值呢?也即它的效力的承担者,效力的内容以及效力的实现途径等是如何体现的,这是一个宪法研究者首先应关注的问题。

  本文的思路是从探寻宪法保障人权的一般机制入手,分析人权的宪法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结合考察我国宪法制定以及修改的背景来分析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价值。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的一般机制

  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人权的概念,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在政治哲学中,权利这一术语主要有三种使用方式:1、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2、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建立并得到维护和尊重。3、表现这个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正当理由即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该原则赋予诸如平等、自主或道德等基本的个人价值以重要意义。“法律权利”这一术语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而“道德权利”(以前又叫“天赋权利”)则是在后两种意义上使用的。“人权”在以上三种意义上都可以使用。[1]

  可以看出,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即作为主体人应具有的主体性的属性,是一种“前国家的权利”。其次,人权还需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具体化为法律权利,而得到实定法的保障。再次,人权是个人针对国家的的权利诉求。只有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障,人权才是有意义的。国家负有承认和保障的义务,包括消极的义务和积极的义务,还包括“保护性义务”。①

  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总的来说,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宏观上,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2)微观上,通过基本权利这一法律形式对人权加以“制度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