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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u    办理机构: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u    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u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u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其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u    办事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 
u    办理期限
工伤认定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u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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