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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我行我素 杭城不少报纸上“最终解释权”触目

发布日期:2010-12-13    作者:110网律师
今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类“霸王条款”被视为违法行为。但时至今日,各商家大幅广告末的那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依然触目。  “最终解释权”当护身符的霸王条款是否真的已到了终结时?
  商家依然我行我素
  昨天,记者翻开杭州各大报纸,细看各类广告。在一些占据了整个版面的地产广告最末端,有一行小而糊的文字“本宣传品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政府最终批文及最终合同文件为准,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一句“保留最终解释权”,看似就将所有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记者数了数,彩印广告中印有这行文字的几乎占了50%;而在标有“最终解释权”的广告中,房产广告又占了大约50%,其余的是食品、超市、餐厅等的促销广告。
  而今年11月1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但是从现状来看,商家在广告就已否定了消费者的解释权。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商家即使知道这个规定,也会装作不知道以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相对于强势的商家,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即使在碰到纠纷时,也懒得去找商家麻烦。所以《办法》出台后,商家还是“我行我素”。
  浙江法制报和浙江法治在线网站将择机曝光“我行我素”者名单。
  维权意识参差不齐
  那么消费者是否知道这个《办法》,并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在广告公司工作的胡小姐,一听到这个霸王条款被禁了连声说好,但是紧接着问一句:“什么时候颁布的?我们都不知道啊?” 
  胡小姐说,今年年初她和小姐妹在逛街时看到一家家纺用品店搞促销,买回东西后发现质量问题。当她们想去退货时,商家一句“我们事先就说明了我们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就把她们打发了。胡小姐现在想想还是觉得有点冤,“现在可好了,要是再碰到这样的问题,我一定找他们讨回公道”。
  在随机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像胡小姐这样愿意维权的消费者并不多。小丹就是个“怕麻烦”的人。她说,“最终解释权”已经见怪不怪了,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为了那么点事去耗精力耗时间实在划不来。“有了《办法》是多了份底气。但要去和商家动真格,我还得再考虑考虑。”
  宁波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说,经过他们的大力宣传,宁波各大商场、超市已基本从广告牌上撤下了“最终解释权”这句话。
  记者从杭州市消保委了解到,目前还没有消费者因为“最终解释权”与商家发生争议而来找他们调解。
  商家违反规定将被重罚
  那么,商家广告中“最终解释权”的反复出现是否应该由相关部门来管管呢?
  杭州市消保委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规定的是,在订立的合同中商家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解释权。如果是商家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出现问题,工商部门会进行查处。但对于广告中的此项内容,《办法》并没有赋予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权限。
  “如果有消费者投诉,我们就会参照《办法》进行处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多了一项维权利器,维权之路也更加便捷。”工作人员说。
  “其实在《办法》出台以前,根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单方将合同解释权归属己方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浙江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雅俊告诉记者。
  “当发生此类纠纷时,消费者不应自认倒霉,还是该勇敢地站出来!”浙江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爱光说,也许由于当前对于《办法》的宣传还不到位,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最终解释权”已经被列入了“黑名单”。
  但消费者还是应该学会自我保护。消费者可先与商家协商处理。若商家还以“最终解释权”推卸责任或变相欺诈,消费者一定要向消保委及工商部门反映并保留证据,以便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办法》,若商家有违法行为,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如果涉嫌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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