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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57: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0-12-13    作者:程才律师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由上述规定可知,具体的土地流转价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由作为平等主体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议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或者拒绝双方商定的流转价款。流转收益的表现形式不同,转包的为转包费;出租的为租金;转让的为转让费;入股的为股份分红所得。这些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即使村委会也不得收取,否则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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