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及外国企业董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的,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发布日期:2010-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的规定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相关法律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如何解决? 0个回答0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2个回答0
-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入股 6个回答5
- 外商投资企业的贪污案件 1个回答0
- 外商投资企业拍得一块地欲建项目,施工需要招投标吗? 5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