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颠簸致旅客骨折 铁道旅行社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0-12-14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人民法院报讯 李女士、任先生夫妇参加了中国铁道旅行社(以下简称铁道旅行社)“西藏全景游”旅游线路,因途中车辆颠簸导致李女士骨折,李女士、任先生二人将铁道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审结此案。
任先生夫妇诉称,他们与被告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他们俩参加“西藏全景游”旅游,旅行社义务包括“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此后任先生夫妇支付了团费6160元。旅游途中因车辆严重颠簸将李女士颠起,头撞车顶后蹾回座位,导致李女士受伤。当日,李女士在西藏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L2压缩性骨折。因发生事故,二人被迫中断旅游,并返京诊治,后经北京水利医院诊断,李女士腰一椎体爆裂骨折,行切开间接复位椎弓根系统内固定术,同时医院告知固定术后还需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因此任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铁道旅行社赔偿李女士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返还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金6000元;退还任先生夫妇旅游费4166元。
法庭上,铁道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任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中由于其自身原因扩大损失的费用,旅行社不应承担。此次事故中,旅行社已向李女士支付了4万元,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因此,旅行社同意在公司责任范围内,依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在铁道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人身遭受损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铁道旅行社应对此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李女士依照合同法规定向铁道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故对于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铁道旅行社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3万余元,同时将铁道旅行社已经支付的4万元在上述费用中予以扣除;铁道旅行社返还李女士保险金6000元并返还任先生夫妇团费416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谢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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