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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兼职受限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介绍
孙某是北京某军区医院的聘用医生,年轻而医术精湛,经常有其他医院请孙某去会诊。一天,孙某的好友对他说:“儿童医院想请你过来帮忙完成一个课题,你利用休息时间过来进行研究就可以,不会对你现在的工作产生影响,报酬非常丰厚。”孙某认为这个提议不错,既可以进行研究,又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何乐而不为?于是,孙某与儿童医院签订了以完成某一医疗课题研究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随着儿童医院课題研究的不断深入,孙某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在军区医院正常上班时,孙某经常迟到、早退,医院分配给他的工作也不能按时完成。军区医院在了解情况后,领导找孙某谈话,说孙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对自身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希望孙某能够尽快解除与儿童医院的劳动合同。但是,孙某认为课题研究很快就要结束了,自己再坚持坚持就行了。等研究一结束,他就会像以前一样认真工作。为了尽快结束课题研究,孙某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更多。2周后,军区医院向孙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在就业组织中有雇佣行为而产生的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需要确定新员工是否已经解除与其他任何单位的劳动关系,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孙某同时与儿童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因此不能按时完成原单位的工作。军区医院的领导找孙某谈话,要求他解除与儿童医院的劳动关系,孙某拒不改正。因此,军区医院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这提醒劳动者,尤其是高素质的劳动者,在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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