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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意光,医疗过错导致胎死腹中的赔偿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发布日期:2011-01-16    作者:110网律师

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因医疗过错导致胎死腹中的赔偿存在明显缺陷。在孕妇分娩过程中,由于医疗过错,导致胎儿死亡,这种情况下,提起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孕妇,而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提起赔偿的主体则是孕妇及胎儿的父亲,两种情况下的赔偿差距极大,这就引发很多问题: 一、如何判定胎儿是出生前死亡还是出生后死亡?
出生由不可间断的三个产程组成,特别在第三产程,时间很短,胎儿从产道出来的过程中,到底什么阶段算是正式出生?这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另外,如何判断胎儿死亡,以心跳为准,还是呼吸为准,还是其他,也涉及到医学和法律,甚至伦理问题。
二、胎儿出生后死亡或伤残的赔偿明显高于出生前的赔偿,法律的引导作用值得质疑。
胎儿出生前死亡,即胎死腹中,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孕妇如果没有明显人身损害,可能只能获得一些精神伤害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虽然卫生部在2000年有过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按照二级或三级医疗事故定性,但是实践中我看到越来越多的医学会仅将这种情况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而一旦胎儿出生后死亡或伤残,就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数额存在明显差异。而胎儿出生时到底是否活着,完全由医疗机构掌握和控制,所以,如果医疗机构在分娩过程中发生差错,是否会为了减少赔偿,而故意判定胎儿出生前即已死亡,甚至,在出生前就放弃胎儿的救治。
我的担心不是空穴来风,目前我就遇到这样的案例,所以,我认为,目前的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及时修订。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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