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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张某、李某人身损害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1-17    作者:张仕龙律师

例三、张某、李某人身损害纠纷案
事件起因:今年5月份,甘某、赵某两人到马关县某公路段修建公路,在劳动过程中,被一松弛的巨石滚落砸伤,后被及时送往该县医院抢救,后又被转院至文山州医院治疗。期间两人花去医疗费用共计一万余元,后续治疗费尚需近万元。由于包工头只愿出两人的住院治疗费用,不支付其它伤残补助等费用,双方发生纠纷,
解决难点: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两人及家属没有其时报警,导致事件的认定没有客观依据,取证困难;同时由于家庭困难,甘某住院10天后出院回家用中草药治疗,损害赔偿难以计算;事发后公司承建公司不出面,将责任推缷在包工头一人身上,而包工头作为民事诉讼责任主体,其承担诉讼责任能力底,对于受害者的赔偿非常不利。
争议化解过程:律师受委托后,本着社会和谐,调解矛盾的本意出发,先行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律师说服包工头同意支付张某4万元的赔偿金,支付李某赔偿金2万元,双方签定和解协议。包工头在支付赵某2万元、甘某1万元后,就无力支付。经律师调查,由于包工头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本案应由与包工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承建公司承担,经律师交涉,最终公司承建公司承担了包工头的补充赔偿责任,律师为农民工兄弟讨回了公道。
圆合圆观点: 1、农民工兄弟在找工过程,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认为合同不重要;2、要有劳动风险意识,在劳动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风险,平时我就要有风险和法律意识;3、在在施工过程发生损害事件,要及时向质量安检等行政报案,以确认事实,利于以后维权时的取证;4、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律师咨询;5、受伤后要到正规医院就治,不要为减少医疗费到赤脚医生医治或用中草药,这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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