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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退货 赠品如何返还

发布日期:2011-02-18    作者:110网律师
一名消费者在电器城花9.5万元购买电器,并因此得到商家赠与的两台笔记本电脑。而后,这名消费者要求退掉部分货品,商家提出应将赠品全部退回,从而引发了商家与消费者的一场诉讼。   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赠品未进入销售阶段,应扣除其中的利润部分,同时应按赠品与商品的比例,扣除所购电器应得的赠品价值。法院一审判令消费者支付电器公司价款3958元。
  2008年6月,邱某在一家电器公司购买电器。其间,邱某与店方签订了一份套餐导购意向书,邱某交预付款9.5万余元,拟购买三星彩电、三星对开冰箱等电器,并当即收下赠品——两台笔记本电脑,而原约定的赠品32寸液晶电视因故未能赠与。在意向书的背面,商家还盖上了退换货专用章。随后,邱某收到了电器公司送来的三星对开冰箱及退还的货款6400余元,剩余预付款仍在电器公司处。
  2009年5月,邱某依据当初签订的意向书与电器公司协商换货或退款。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后,他又到区消费者协会反映,但依然没能解决,于是邱某将电器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器公司在意向书上盖有退换货专用章,即表示承诺可以退、换货物,于是判决电器公司退还邱某预付款7万余元。
  电器公司认为,既然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就应相互返还受领的标的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由于邱某已领取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中,一台已经丢失,另一台已损坏,无法退还。因此,电器公司又将邱某告上法庭,要求邱某赔偿两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款6600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电器公司已交付消费者的赠品两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款为5758元,未交付的赠品32寸液晶电视价格为4010元,共计976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要求消费者赔偿其两台笔记本电脑的价款6600余元诉求中的一部分是合理的。因为赠品没有进入销售阶段,所以应扣除其中15%的利润部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总标的额为9.5万余元,约定赠品的总价款为9768元,赠品与商品的比例约为10%左右。消费者依合同购买的冰箱价值1.8万元,依比例应得赠品价值约1800元,返还赠品的价款约为3958元。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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