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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传闻证据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传闻证据是在本案审判程序开始之前、以口头或书面或手势或其它表达方式作出的用于证明陈述内容本身反映的事件真实性的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程序中,对于传闻证据一般予以排除,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可靠性与证明价值在较长时间内遭到当事人和法院的挑战和质疑。但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则逐渐形成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然而,在这些国家的行政程序中,传闻证据是行政行为的重要证据形式,也是行政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在采纳传闻证据时,为了尽量避免其不可靠性,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有无说明传闻证据值得信赖的环境保证,如:经营记录、重要的统计数字、行政机关提交给国会的报告等具有高度精确性的材料。


(2)其它的更令人信服的证据可否现成取得。


(3)需要证明的事项的重要性能否说明取得更好证据的费用是正当的。如果需要证明的事项仅仅是行政机关日常处理的大量事件中的一项,那么耗费额外的支出和费用去取得更好的证据将是不正当的。


(4)行政机关对于事实认定的精确度有何要求等。至于采纳传闻证据的理由则在于: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官员的认知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且行政官员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比司法程序中陪审团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要强,为此,对其并不需要从证据种类上加以限制。

 如前所述,由于行政程序具有的纠问性、行政机关具有的专业性、行政事务具有的多样性,-使得在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中采纳传闻证据成为可能。虽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传闻证据的采纳,但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结合行政审判实践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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