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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就业证 双方为劳务关系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香港公民在京工作 因业绩不佳被解约 法院认为未办就业证 双方为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
    陈女士为香港公民,2007年2月,她被某公司录用为华北区销售总监。
    两个月后,公司向陈女士送达了解除试用的通知,理由是陈女士无法完成销售任务。
    陈女士向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补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外还有。
    仲裁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在北京工作的两个月期间,陈女士一直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因此驳回了陈女士的申诉请求。陈女士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官解读
    海淀法院民一庭汤苏莉法官:判定公司是否该给陈女士赔偿的关键是看陈女士与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陈女士为香港公民,在北京工作期间一直未办理在京就业证,所以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陈女士在京工作就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管其因为何种原因未办理,其与公司都没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据此,陈女士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提前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其索要加班费的请求有考勤证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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