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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罚款考问企业罚款权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私收30元导致罚万元

    这是一起耐人寻味的案件。

    原告刘某是浙江宁波市一客运公司的司机。去年6月,他驾驶宁波到杭州的快客班车,途中私自带货4件,收货款30元,结果还没有到终点站就被公司的稽查人员逮个正着。

    按公司的规定,刘司机被罚1万元。这么高的罚款,他无法接受,交涉无果后辞职。公司决定用刘司机的2000元押金和5、6月份工资计4680元来抵付。

    贪30元小便宜,失去了工作,还被扣6680元血汗钱!刘司机怎么也接受不了。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客运公司则反诉他支付罚款1万元。

    两起案件,仲裁委合并审理:客运公司返还刘司机押金2000元,并支付工资4680元;刘司机支付客运公司罚款1万元。

    对仲裁裁决,刘司机不服。他认为,公司如此高额的罚款显失公平,又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起诉。

    鄞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文件的形式,在公司内部制定了私吞票款一律处以罚款1万元的规定。该规定在原告等职工参加的大会上已经予以告知。原告在存续期间私吞票款,违反了被告的上述规定。被告据此对原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应予支持。

    鄞州区法院作出了与仲裁结果相同的判决。

    刘司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作出处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职工对处罚决定不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对“1万元罚款”问题本案不宜处理。故终审判决支持了刘司机要求返还6680元的诉请,而对1万元罚款问题不予处理。

    企业有没有罚款权?

    不是公权力主体的企业,到底有没有罚款权?

    对企业罚款权,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而在今年1月,该规定已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因为其内容已被《》和《法》所代替。

    专家指出,这两部法律均未明确规定企业的罚款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那么,作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罚款,是否属于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否应当照此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成了“模糊地带”。

    事实上,一些企业的确存在乱罚款、滥罚款现象;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将罚款内容经过“民主管理”程序写入规章制度中,或者写入了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也的确对维护劳动纪律起到了很大作用。专家认为,即使是对经过“民主程序”或劳动合同认可的罚款,因其特殊性,法律也应当严格予以规制,包括适用的情形、范围、罚款额幅度、罚款次数、罚款程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时应听取员工的意见,出台后要以合法方式告知员工,对员工实际处罚前还要保障员工陈诉、申辩、申诉的权利。

    另外,还应尽快确认司法对企业罚款的审查权。对时有发生的乱罚款、滥罚款等现象,如果法院无法受理相关诉讼,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来自外部的司法审查,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现实的强有力的司法救济。

    郭敬波 陈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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