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环境风险需采取哪些对策?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匈牙利的有毒废水泄漏事故,让笔者不禁想起了前一段时间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事故。这两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虽然先后发生在两个相距遥远的国家,但起因较为相似。这也恰好说明,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风险社会”已经全面来临。当下,我们所处的社会正是风险社会,而最为突出的风险就是环境事故风险。
从上述两起环境事故可以看出,目前人类尚不能完全有效防范环境事故风险。但更值得人们警醒的是,在这两起事件中,地方政府未能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政府管理出现了失灵现象,这正是环境风险发生或扩大的主要原因、必然原因。
诚然,从表面上看,环境事件主要是由企业造成的。但是,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风险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倘若地方政府在履行此职责过程中懈怠,就容易导致环境事故发生,出现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两起事故中的地方政府失灵现象进行分析,并寻求制度改进或制度创设来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能。
归纳起来,这两起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于当地政府在以下3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土地规划中的政府失灵。有关政府部门在规划土地时,没有对化学品或危险品工业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如污染源离河流、居民区太近,未保持适当距离;未全面考虑污染源所带来的风险。这种政府失灵现象使得污染控制中强调的预防原则难以实现。二是风险排查中的政府失灵。政府有责任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排查,以控制安全隐患。在这两起事故中,政府相关部门在平时工作中未对污水池进行检查,不能确保污水池符合安全标准,导致风险排查难以实现“突出预防,强化全程管理”。三是信息公开中的政府失灵。在紫金矿业事故中,先是公司方面一直隐瞒事故信息,后是上杭县政府隐瞒、迟报信息。在匈牙利环境事故中,有环保组织严厉指责政府,不该向事故受害者和公众隐瞒泥浆中含有大量砷、汞等有毒物质的信息。在这两起事故中,地方政府都未能及时公布环境信息。
这种政府失灵现象警示人们: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强化政府环保职能,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主要思路。针对中国国情,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强化政府环保职能的对策:
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政府应当认真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进行规划时,尤其是对化学工业区进行规划时,要切实考虑对重大环境事故的预防,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问题对城市居民、郊区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影响,确保土地使用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启动风险排查。防止环境事件发生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不让污染产生。前一阶段,环保部门已经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进行整顿,力求杜绝此类环境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将风险排查制度化,做到每年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有助于缓解突发紧急状态,使公众了解真相,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利于公众、社会团体和组织对环境应急主动参与,能起到好的参与效果,降低环境事故的处理成本。当前,我国有的地方政府不公开自己掌握的环境信息,相关法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太轻,通常是行政处分;对于不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环保部门仅能罚款10万元以下,处罚金额太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该有环境信息,但是对此的监管由证监会负责,容易出现因部门利益偏重不同而执法不力的现象。针对前两个问题,无论是对于地方政府或是肇事企业,有关部门都应该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应当尽快建立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的合作机制,共同进行监管。
【作者简介】
朱达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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