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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无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2008年7月1日赵某进入某企业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但直到当年12月方与企业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眼看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未与赵某续签,双方准备届时终止劳动合同。赵某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同意,由此引发争议。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合同到期,由于企业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同时,按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来支付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赵某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满一年六个月,可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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