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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两种类型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分析超过法律申诉时效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



一是由于劳动者不知道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内提起,当被告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为60天时,才恍然大悟;



二是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缴费金额时发现原单位未为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再来提起仲裁已为时已晚。因此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忽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申诉的有效期。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未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当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只能在离开单位后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否则将丧失一次维权的机会。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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