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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出事故也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李海英律师
路上遇上好友,碍于情面让其免费搭乘自己的摩托车,不料路上出了车祸,结果“好心”司机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让他感觉自己很“无辜”。   刘某与余某都是灵山县石塘镇农民,两人平时喜欢一起玩耍,是一对好朋友。2006年1月16日,在镇上打工的刘某下班后,开着摩托车准备回家。当走到镇一街道时,遇到朋友余某,余某要求刘某搭乘其到石塘镇苏村。朋友相求,刘某二话没说就搭乘其上路,刘某左转回苏村,遇上宁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开来,由于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余某右脚被撞伤、两车损坏。灵山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刘某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搭车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此后,就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余某多次找刘某、宁某协商未果,于2006年5月11日把两人告上灵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4351.8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应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60%。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40%。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刘某赔偿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22元,宁某赔偿5281.78元,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例的判决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两被告是按照主次责任来承担的,并没有因为刘某是让朋友免费搭乘车辆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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