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案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案例中,信托投资公司诉请法院企业行使神丰公司对宏发公司的债权的行为符合债权人代位权,法院应支持信托投资公司保全其债权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态公司可以从中和投资公司按比例受偿。
专家释惑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非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 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3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 债务人已经迟缓履行。还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符合以上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即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的三人请求其向债务人清偿所欠债务。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其具体要求为:
1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同意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在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中,原告总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为连同共同债权时,连同共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以其中任何一人作为原告,被告一般是债务的债务人。
2 债权人只能在债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的范围。
3 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那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或者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债务履行期满算起,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未超过两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不得在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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