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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洋洋抢劫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04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34条的规定,经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并征得关洋洋的同意,由黑龙江振华律师事务所委派朱学智律师担任关洋洋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参加本抢劫案的诉讼活动。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在庭前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关洋洋,核对了本案基本事实,通过参加本次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关洋洋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
关洋洋出生于1994722日,在2010610日最后一次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关洋洋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系共同抢劫犯罪,本案被告人关洋洋在到案后主动为警方提供了警方还没有掌握的同案张平参与犯罪的事实及当时张平的藏身场所,然后带领警方到藏身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远航网吧将张平抓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洋洋的表现,对发现张平的犯罪行为以及成功、迅速地抓捕张平具有重大贡献,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关洋洋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关洋洋虽然参加了全部三次抢劫,但是第一次犯意是由同案冯玉祥提出的,本案被告人只是个随从者,第一次抢劫过程中也主要是拦着受害人,没有带任何凶器,事后分赃也是同案冯玉祥分配的,凶器是同案冯玉祥提供的;第二次抢劫时虽然带了刀具,但是没有打开,是作为棍子使用的,抢劫时其主要还是拦截受害人;第三次抢劫中,由于嫌疑人只是选定犯罪目标并开始跟随,但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辩护人认为属于《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关洋洋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意不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在辩护人会见过程中,辩护人看见的是一张单纯、幼稚的脸庞,其对本次触犯法律深表悔恨,表示以后会好好做人,自力更生,争取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分析被告人关洋洋的成长环境和经历,其自幼生长于农村,没有接受很好的家庭以及学校的教育,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闲散于社会,没有受到家庭的严格管理和正确引导,由于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道路,其不同于一般嫌疑人的犯罪,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我们拉他一把,他可能就成为对社会的有用之人,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洋洋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由于其为未成年人,在人生观、世界观上还具有非常大的可塑性,我们应当本着治病救人、教育为主的司法理念来对待他。所以辩护人建议合议庭能够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关洋洋减轻处罚,处以缓刑,判二缓三,请合议庭参考。
此呈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振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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