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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如何影响法律

发布日期:2005-03-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决策,而充分、有效的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因此信息会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在法律形成进程中,静态的信息观最具危害性,因此需要收集动态而非定格化的信息进行动态的立法,这就需要进行各种制度安排以保障法律形成时能够吸收充分、有效的信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信息问题可能构成法律实施的最大障碍,而信息公示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则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实施。

    「关 键 词」信息   法律   静态的信息观  冲突信息

    充分、有效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前提,但这一前提并不会自然形成,在决策主体进行决策时,都会面临信息失灵的问题。(注:信息失灵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充分、在分布上不对称、在质上不准确。信息失灵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决策的质量,从而引发不公平和低效率。)不仅私权主体的信息失灵需要法律克服,(注:应飞虎:《从信息视角看经济法的基本功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公权机关在制定、实施法律之时所面临的信息失灵问题也需要由良好的法律加以克服。就信息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法律对私权主体信息失灵的克服主要侧重于法律对信息的影响,这类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私权主体的决策信息更充分、准确、分布更均匀;而法律对其自身的信息失灵的克服则侧重于信息对法律的影响,因为法律如果不考虑信息问题,就可能会趋于无效。这一问题在目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受到忽视。很多法律在形成时就一直把信息问题排斥在外,很多法律没有基于信息视角得到阐释。所以,在法律自身也会面临信息失灵的情形下,法律设计应该充分考虑信息问题,直面信息问题或绕开信息问题,但不能对其忽视;法律的实施也应该有有效的信息渠道,否则法律的功能发挥就会受到影响。

    一、信息对法律形成的影响

    (一)信息失灵对法律形成的影响及一般克服

    法律自身就是一个信息系统。法律的形成过程就是一个信息收集、处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信息经由特定机制汇集并经特定组织处理之后输出而成法律。如果我们把法律作为最终产品的话,那么输入的信息就是一种投入,投入品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因此在法律被制定之前,立法机构应该有充分、有效的信息来源,否则对法律的形成有巨大的消极影响。

    1.信息不足问题立法机构在决策时会面临信息不足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导致市场信息总量不足;第二,立法机构在收集信息时存在能力限制,不可能对所有信息都加以收集;第三,信息收集需要耗费资源,因此没有必要收集过多的信息。实践中许多决策失误都可归因于信息不足问题。《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多次犯有偷税罪而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这是一个存在问题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偷税罪认定的采用了二元主义的复合标准,这一标准制造了应纳税额的认定困境,违反了平等原则,给予了纳税人规避法律的更多空间,导致对连续犯的处理陷于两难以及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面临新难题。(注:应飞虎:《我国偷税罪评判标准探析》,《税务与经济》2001年第6期。)这一立法错误正是对相关事实的了解不足所导致。对立法者来说,信息不足的问题必须加以有效解决,以优化决策。其途径有二,第一,立法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相关信息收集、分析的机构;第二,改革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以与市场体制相适应,取消计划体制下的统计项目以节约统计资源;对经济立法而言,在统计体系中,应该增加与国家干预经济相关的信息的统计。

    2.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各主体之间分布不均。一般而言,立法机构所拥有的信息要多于其它主体的信息拥有量,但在特定问题上,立法机构可能会处于信息劣势,而处于信息优势的主体则可能滥用优势,作出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甚至对抗立法,使法律趋于无效。为了优化立法质量,应该使立法机构与其它主体在相关问题上处于信息平等地位。其途径除了加强立法机构相关部门的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外,还包括有条件地赋予信息优势者的解说义务并规定违反义务的责任。

    3.信息错误问题信息错误直接导致立法的错误,从而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产生信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等。第二,由于某种目的,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这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大量的报表人为失真,导致最终决策者决策失误。对错误信息的克服途径主要有:优化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程序;严格执行《会计法》、《统计法》和《刑法》,以提高制造虚假信息者的违法成本,增加虚假信息的制造难度。

    (二)几种对制度形成产生负面影响的错误的信息观

    1.静态的信息观在立法时,如果把形成法律所需的信息视为是静态的,即认为这些信息是永久处于不变状态的,那么因此而形成的法律也会是静态的,这些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会大为减弱甚至丧失。以再分配政策问题为例,福利主义国家中“与再分配政策有关的一个基本问题源于这种政策所依赖的静态社会观。福利主义立足于一种比较静态世界观,它的基础是其他情况都无变化的假设。”(注:[德]史漫飞、柯武刚:《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93页。)这种静态的假设是西方福利主义国家陷入困境的原因,因为它忽视了福利主义对社会最终产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它假定在蛋糕大小不变的情形之下对其进行分配,但事实上,不同的分配方式会直接影响到蛋糕的大小,而福利主义的分配政策直接使可以分配的蛋糕相对变小,从而使福利主义国家步入危机。这是当时的政策制定者所没有考虑到的。福利主义的分配政策依赖于静态的信息,是一种典型的静态立法的表现。在实践中,静态的信息观对待制定的制度会产生两大消极影响:

    (1)受静态信息观影响的制度容易被对策化。静态的信息导致静态的立法,而静态的立法则会导致法律自身被对策化,因为法律所规制下的人并不静态的,他们时时刻刻都处于“运动”之中,为自身利益而“运动”,这些“运动”表明法律并不必然被遵循。如自2000年末以来,法国的法院在几起案件中判决,妇产科医生因不告知孕妇其所怀胎儿是愚疾儿从而导致该胎儿的出生,就有可能承担该愚疾儿看病护理所需费用的100%的责任。法国最高上诉法院确认了这些判决的法律性:凡怀孕的妇女都可接受超声波检查,医生检查后应把结果告知妇女,如果孕妇怀疑胎儿不健康,有权作进一步的检查,一旦确认胎儿是愚痴儿,医生就应当提醒孕妇实施堕胎,知情不说或故意将愚疾儿生下来,医生就将承担经济赔偿等责任。法院的作出判决使妇产科医生的职业风险大大增加,因担心以后会涉及到诉讼之中,许多妇产科专家停止了产前正常的扫描检查,这使许多孕妇深感不便。(注:《深圳法制报》2002年1月2日第7版。)动态的立法需要动态的信息,而动态的信息主要包括人如何时刻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运动”的信息。事实上,制度在形成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妇产科医生对制度可能的反应,尽可能收集这类信息,并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把它们揉合到待制定的制度之中去。

    (2)受静态信息观影响的制度往往效率低下,甚至得不偿失。制度变迁学说认为,制度变迁只有在变迁存在净收益时才能展开,如果变迁收入小于变迁成本,那这种制度变迁是不必要。这就需要对有关待制定的制度所引起的成本和收益的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因为信息占有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对待制定制度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的准确程度,从而影响制度的可行性。在收集这类信息时除了需要考虑在多大范围内确定其成本和收益这一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有关制度成本和收益的信息也是动态的,是处于变化之中的,而静态的成本和收益信息往往是不准确的。2001年末深圳街头,设置了很多打击“两抢”执勤点,并配一些执勤人员,以打击年末猖獗的抢夺、抢劫行为。这种执勤点的设置当然有助于减少不法行为。但另外一种因素有可能导致这种制度的功效大大降低。各个执勤点一般设在两抢事件多发地带或人流量多的地方,这些地方的两抢事件的发生率因此会大为降低,但这种降低并不是主要通过抓获两抢人员实现的,因为对潜在的不法分子而言,他们不可能自投罗网,他们也不可能永久失业,所以,在这种制度之下,会有相当的不法分子转而选择另外没有设置两抢执勤点的地方去作案,而这些地方可能一直被附近居民认为是安全的,但只要抢劫事件发生过一次,不管以后事实上是否还会发生,附近居民就会认为其所居住的地方也是不安全的,并因此而增加保卫财产和人身的防御性的投入,如安装技术含量高的防盗门等,同时也会使当地居民的福利大大减少,如因害怕而不敢在晚间散步等。这种资源的投入和福利的损失在量上是相当高的,因为它涉及到的人很多,所以,如果综合考虑,这种设立执勤点的制度可能是不经济的,它虽然使一部分人的财产权得到保护,但有可能增加更多人财产权的权利负担,反而会使产权的效率因此降低;它虽然使一部分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但有可能使更多人的福利受到损害。这完全缘于静态的信息观的错误。

    我们需要动态的信息以进行动态的立法。在立法时,对人的行为方面我们至少需要收集两类信息,第一,在无法律规范之下,需要法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人是如何行为的?第二,在法律规范之下,这些行为人又会如何行为?在这两类信息中,第一类信息往往是既定的、可收集的;而第二类信息则是不确定、不能收集但可以预测的,这种信息构成了动态信息的主体,对立法机构而言,这类信息的获取是最不容忽视的。但这类信息并非客观存在,而信息预测需要有基础和前提。我们认为,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人的经济人特性是预测人即将如何行为的最大基础,因此也是法律形成时最大的动态信息。对经济人而言,最大化自身利益是他时刻所追求的,这使他的行为可以比较准确地被预期,“我们不知道他要什么,但我们知道,无论他要的是什么,他会不顾一切地以最大化的方式得到它。”(注:[英]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8页。)实践证明,人既有可能是规范遵循者,又有可能是最大化利益者,何时遵循规范,何时最大化自身利益,主要取决于法律对人的利益的改变程度,在法律的框架下,经济人会不断地在最大化自身利益和遵循法律之间作出选择,这种最大化利益特性构成了立法时最有用、无需收集即可获得的信息。而对人的经济人特性理解不足就会导致对人的行为的理解问题上的定格化,(注:对法律强制性的过度信赖也会导致对人行为的定格化的错误认识。)从而使法律只对定格化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不考虑到这种行为是不可能被定格化的,因为人的行为在不同的利益结构环境下也会演变。这是静态信息观的错误之处。

    2.完全的信息观完全的信息观有两个极端,第一,认为立法所需的信息本来就是完全的,因此也无需耗费资源去收集。这种忽视信息的做法导致立法在信息不足的情形之下做出,从而严重影响立法的质量。第二,认为立法需要完全的信息,因此会不惜一切代价去进行收集。这种过度重视信息的做法会严重影响立法的进程。事实上,对立法机构而言,完全信息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完全信息的不必要是因为信息收集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完全信息不可能是因为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有些信息在特定时空上是不可能被收集的。所以立法机构应该力图获取最佳信息量。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时的信息量是最佳的。

    (三)信息对制度内容的影响

    信息完全假设下的制度设计与信息失灵情形下的制度设计有重大区别,在信息完全假设之下,制度的制定可以完全不考虑信息问题,而在信息失灵情形之下,制度的制定就必须充分考虑信息问题,否则,制度就会趋于失效。这是一个在目前受到忽视的问题。

    1.信息问题导致制度不能被制定或制度内容被改变如果法律实施的信息不能被有效获取,该法律就不应该制定。以对含瘦肉精猪肉的法律禁止为例。我国早在1997年就发布了禁止生产、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禁令,但该禁令一直没有很好地实施,在禁令发布后,广东、浙江等地多次发生民众因食用含瘦肉精猪肉而中毒的事件。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信息失灵而导致制度流于形式的例子。因为在执行这一禁令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猪肉是否含有瘦肉精进行检测。对含瘦肉精猪肉的检测就是一个信息获取的过程,其检测成本越高,获取充分的执法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小,对瘦肉精的禁令的实施就会产生障碍。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到2001年底,每头猪的初步检验成本在150元至200元左右,最终定量和确认的成本则在800元左右。(注:据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2001年11月16日的报道。)检测设备也因价格高昂而不能被各地普遍拥有,正因如此,虽有禁令的存在,但各地几乎没有把瘦肉精的检测项目列入对猪肉的常规检测项目,很多猪肉没有被检测是否含瘦肉精而上市。由此可见,如果法律执行的信息不能被有效地、低代价地获得,那这种法律就不能被制定,除非存在其它有效的信息渠道。

    在云南某风景区,有很多参天大树自然死亡,烂倒在地,其中不乏名贵树种,但没有人把它们运下山来,笔者没有去查实是否有禁止把这些树木运下山的禁令。如果有的话,则需要我们分析其禁止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种禁令虽然使部分树木丧失了使用价值,但却更有利于森林的保护,其原因主要在于信息问题。因为如果允许把自然死亡的树木运下山,对林业部门而言,就有责任去辨别运下山的树木是否属于自然死亡的树木,而这种辨别需要较多的信息支持,如果信息不足,就有可能辨认错误;而辨认错误的多次发生就有可能导致正常生长的树林被某些主体不当砍伐,因而不利于森林的保护。而禁令的存在对林业部门来说只须掌握是否有树木运下山这一信息,这种信息的获取比上述树木是否属于自然死亡的信息获取要容易得多,这更有利于保护森林。(注:类似的制度很多。如某大学法学院的会议制度规定,如不出席院里召开的全体教师会议,不管任何原因,都将不能领取会议津贴。这种不分清红皂白的制度似乎不合理,但如果从信息视角对该制度进行分析,这种制度的最大价值正是在于其不分清红皂白,因为不分清红皂白的结果使对会议缺席者的缺席原因无须进行辨认,尤其在辨认相当困难的情形之下,这种制度的价值也就越凸显,其合理性也就越大。又如,最近我在办理新房入伙手续时,向小区管理处缴纳的各种费用中,有一项350元的装修垃圾清理费,这是管理处向每位业主平均收取的,但由于我的装修相当简单,几乎没有产生装修垃圾,所以,350元对我来说肯定是多缴了,这种制度因此是不合理的。但从信息视角进行分析,这种制度就有可能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在装修垃圾清运的收费问题上分别对待,虽然会产生更多的公平,但却会导致过多的信息成本,包括确认成本、监督成本等,还有可能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这些资源的耗费都是非生产性。)

    2.对信息不足问题进行推定的制度对信息不足问题进行法律推定比较广泛地存在各部门法之中,这种法律推定是直接由信息问题所导致的,也是解决信息问题的。如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如不及时报案,就有可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种责任的设置首先基于一种事实推定,这种推定与客观事实可能不符,它虽然有失实质公正,但却也是一种解决信息不足问题的相对合理的制度,这种制度激励肇事者在肇事后及时报案,以使事故的真实信息能够有效地被公权机关获取。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具有在信息不足的情形之下进行事实推定的功能。

    (四)法律形成时如何充分运用各种信息?

    1.信息充分的程序和组织保障独裁制度在信息渠道上是不畅通的,因此其决策就有可能错误,而民主制度自身拥有良好的信息渠道,因而能保障立法信息的充分性。如听证制度的最大功能就是获取相关信息。民主立法也有一个信息获取的功能。我们在分析立法机构需要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一问题时,常常基于民主权利的角度进行考虑,而忽略它的信息获取功能。事实上,立法机构的代表性越强,其获取信息的能力就越强,良好制度出台的可能性就越大。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全票通过的法律并不一定是好法律?因为良好的立法需要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而没有反对者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利益不一定能被很好地协调。因为利益协调的前提是协调者对有关被协调者信息的充分占有,而不同利益组成的人本身就带着不同的信息。如果信息不足,冲突的利益就不可能得到很有效的协调。所以在立法时应该有程序和组织保障,以获取尽可能多的各不同利益主体的信息。

    2.确立一种自发演进为主兼有人为设计的法律形成模式良好的法律应该是演化的而不是设计的。因为在演化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会经历多次博弈,经历多次博弈而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法律能够充分吸收各种信息,因此这种演进的法律自身就是一个高度浓缩的信息体系。在法律演进的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经历多次冲突,多次博弈,从而形成利益被很好衡平的处于均衡状态的法律,这往往是纯粹的制度设计所不能实现的。如价值冲突的协调问题既是一个规范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证性的问题。对这个度的正确把握就往往不是人类理性所能实现的。如有关交易的法律必须考虑两个因素,其一,交易安全的确保;其二,交易费用的降低。如果过度地保障交易的安全而导致交易费用剧增,或过度地降低交易费用而导致交易安全受损,都会使正常的交易数量减少。所以,法律的制定应该在交易安全确保与交易费用降低之间进行平衡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度,但这个度并不存在犹如数学上的精确性,它往往是模糊的、易变的,影响这个度的诸多因素都是人文因素,因此也很难对其进行量化,所以人为确定这个度往往不可能准确。而交易的法律在长时间的演进过程中,各种人文因素都随着博弈双方汇入博弈过程之中,因此各种因素都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演进的法律之中,所以一个演进的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信息库,它是在特定环境下的人充分博弈的结果。在信息问题上,在法律的演化过程中,各主体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其中,其自身的利益要求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法律之中,但立法活动毕竟是人类的一种主观行为,所以我们应该确立一种自发演为主兼有人为设计的法律形成模式。以对习惯的确认为例,习惯对于立法而言具有信息功能。这是法律要对习惯进行确认的原因。因为习惯的形成经历了多次的博弈,其存在下来的事实本身就可以说明它是最有利于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进言之,它很好地均衡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兼顾了人在行使其权利时的安全考虑和效率考虑。这种经过长久演变的习惯浓缩着大量的涉及到人的行为的信息。

    3.法律的制定不宜超前在我们一般的观点中,立法应该超前,并且越超前可能越好。在有关西部大开发法律问题的讨论中,有较多的学者提出要超前立法,否则会导致开发的无序。我们认为,立法的超前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超前立法的质量会受到信息因素的制约。这个信息主要包括二种:其一,有关待协调的冲突的信息。其二,有关法律环境的信息。这些信息只能被收集,而不能被很好地预测。“人的利己性”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最大的信息,也是最不容忽视的信息,这种信息是进行其它信息预测的基础。但预测的信息在量上总是有限,在质上有可能不准确,所以立法主要应该依赖收集的信息。而立法的超前往往会使立法信息趋于不足,因为在利益冲突还没有充分展开和利益冲突的发展方向还不明朗之时,还没有有效的信息可以收集。而法律制定之前的小小的无序和混乱是良好法律的必要代价,无序和混乱是良好立法的最为有效的信息。在立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本身就是一种不可多得的信息,这种冲突直接显示了人的利益要求以及在特定环境下的行为选择。这是立法最为需要的信息。人具体的利益要求和行为选择并不能被很好地预测,而时间是其最好的显示器,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的反映自身利益的行为会充分展开,这种行为信息是相当真实的,而显示其自身利益的语言信息则往往是不可靠的,所以,立法者在主要问题上不能过度依赖于让各个主体填调查表的方式收集信息,而只能依赖时间来获取信息。这种通过时间获取的冲突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的信息,而不是一种主观想象的冲突信息和静态的冲突信息。而如果不经历一定的时间,立法者对人与人之间冲突的信息的撑握会处于想象和静态之中,这两种对冲突的认识都会导致立法信息的错误。所以,从最佳信息的视角,立法不宜超前。

    4.法律的移植要谨慎与法律由演化而形成相比,法律的移植是一个逆向的制度安排过程。由演化而形成的法律自身吸收了大量信息,立法者在确认这些规范时,信息收集的责任相对较小;而立法者在移植法律时会面临着更大的信息责任,对法律的移植与本土化的选择最终就是一个信息问题。因为成功的本土化需要的信息量相当之大,实践中的本土化问题往往因为信息不足而不能成功。对移植与本土化进行选择的科学性首先取决于立法者对两国文化和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而这正是一个信息问题。席勒曾经报导过如下情况:缅甸政府曾经派遣一些人去以色列农庄接受实践训练。一年后这些受训者得出一个结论:这种集体主义极端形式对他们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需要很多的公共精神和自我约束,而这正是缅甸人所缺乏的。(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5页。)案例中如果不对相关文化和相关法律进行深入了解而只进行简单的制度移植,这种移植肯定失败。所以,因受制于信息的影响,法律移植须谨慎。

    5.重大的法律变迁需要考虑小规模的试点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立法者往往不能收集到有关行为人如何行为的信息。小规模的立法试点是获取立法信息的重要方式。在试点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都会作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信息因此可以直接反映在待制定的法律之中,增加法律的科学性。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对汽车安全带直接管制的法律实际上已经使汽车事故的总数和总成本有所上升。因为汽车安全带的规定虽然使快速驾驶的司机和车中乘客的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但这将激励司机开快车,从而导致更高的事故率,而且,当由于安全带的保护而使每一事故对司机和乘客的成本下降时,事故对行人造成的总成本却在上升。该事例表明,一种只关注安全中单一输入的管制可能是无效的或是有害的。对此判断予以一般化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任何政府管制都会有其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在政府管制之前是不能被观察到的,也很难观测到。所以进行管制方面的立法时,政府应该尽力收集有关管制会带来的消极影响的信息。上述有关安全带的法律效果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这完全缘于立法时信息不足,这使小规模的立法试点成为必要。(注:[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2页。)在正常信息收集存在障碍之时,立法者应该通过小规模立法试点,收集更多的行为信息和冲突信息,以支持立法。

    二、信息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一)信息问题导致法律不能被有效实施及克服

    信息是执法的前提,没有信息则不可能有执法。法律的实施应该考虑最佳的信息获取路径。这是一个在法律安排时经常被忽视的问题,以至于各种法律中常常预设执行信息的充分性及获取的无代价而很少有为执行而专门对信息问题作出规定。美国法学家拜尔认为:“法律的强制只有在法庭拥有执行该法律所需信息时才是可能的,”(注:[美]拜尔等著:《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否则根本不存在执法的前提,更不用说执法过程。以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为例。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监督主体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而使监督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如果法律自身不解决信息问题,行为人就一直拥有垄断性信息,则法律被行为人有效遵循的可能性就不大。在现实中,执法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从而不能进行有效执法,而违法者则凭借信息优势逍遥法外,某些法律因此形同虚设。所以应该进行信息获取方式的制度创新,选择最佳的信息路径,建立执法机构自身独立的、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寻求多种信息路径以扩大监督主体的信息拥有量。主要可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充分运用新科技获取信息,如运用新的低成本的、快速的检测方法检测猪肉中的瘦肉精含量,又如国土资源部运用卫星遥撼技术便捷地获得全国相当多地方非法多占土地的信息;第二,采用有偿的方式获取信息,如由于举报地下光盘生产线的最高奖金高达30万元,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100多条地下光盘生产线因为举报而被收缴;其三,赋予被监督主体强制说明义务并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以获取信息等。

    (二)信息公示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促进法律实施

    对违法者的违法信息的公示能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这是因为这种信息的公示能够普遍降低社会对违法者的评价,从而使该违法者在与他人交易时受到障碍,因此而丧失应有的交易机会,而在一个分工的社会中,交易机会的丧失对违法者的损失是致命的,它使违法者丧失了在社会上生存的基础,这是违法者最惧怕的,信息公示由此使该违法者主动作出合法行为的选择。如对偷税者偷税信息的公示就是一种减少偷税行为的有效途径,这种公示信息直接形成了偷税者不良品性的信号,偷税者的交易伙伴在获得该信息后会认为,敢违反法律偷逃国家税收而获利者肯定更会侵犯其交易伙伴的利益,从而终止与其交易行为,而这对偷税者是相当不利的,偷税者因此会遵守税法。这是信息公示的功能,这种功能对促进法律被遵循方面可能会强于罚款等方式。

    应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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