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减轻处罚的杀人犯
发布日期:2011-03-04 作者:110网律师
邓明友律师
案情简介:梁某某与被告人娄某某是邻居,还有表亲关系,平常两家及二人的关系不错,经常会在一起喝酒打牌。2008年春梁某某家灌溉茶园的水管被别人砍了,就怀疑是邻居娄某某所为,从此两家就接下冤仇。2009年8月5日18 时许,梁某某喝了很多酒,与被告人娄某某发生口角,梁某某就回家拿着一把长刀到被告人家闹事,说要杀了被告人娄某某。在此过程中梁某某用刀砍了被告人家的电线、水管、门前柱子及门,看到梁某某如此粗暴,不讲道理。被告人由于害怕就躲到了自己居住的屋内,本想可以逃过梁某某的追砍,让他找不到被告人,然后自己回家去。但是梁某某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拿着长刀到冲进了被告人所在的屋内,在万分危急的时候,被告人出于自卫拿刀胡乱砍了梁某某几下,最后梁某某因失血过多死亡。看见他不能反抗了就立即报警说自己杀人了。本案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某某检察院提起公诉。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娄某某家属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娄某某,查阅了本案卷宗,认为办案事出有因,过错应该是死者梁某某,而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我以此为辩护思路,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院基本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充分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下面是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娄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娄某某并经其同意由我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在本案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今天又参与了贵院主持的庭审,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及民事代理意见,请法庭审议:
一、 被告人娄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
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及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来看,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拨打110报警,说自己杀了人,请求公安机关来调查处理。报警后由于害怕被害人家属报复就转移到其妹妹家并再一次拨打110报警说明情况。二次报警后被告人就没有再走过,一直等着公安机关来调查处理。等警察到了被告人妹妹家后,被告人并没有抗拒抓捕,也没有反抗,而是主动配合警察查清楚案情,积极的到案发现场指认现场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经过。据此可以依法认定被告人娄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娄孟均在本案中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刚才的庭审查明,2009年8月5日18 时许,梁某某与被告人娄某某发生口角,梁某某拿着一把长刀到被告人家,砍被告人家的电线、水管、门前柱子及门,看到梁某某如此粗暴,被告人由于害怕就躲到了自己居住的屋内,本想可以逃过梁某某的追砍,让他找不到被告人,然后自己回家去。但是梁某某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拿着长刀到冲进了被告人所在的屋内,在万分危急的时候,被告人出于自卫拿刀胡乱砍了梁建银几下。看见他不能反抗了就立即报警说自己杀人了。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是出于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行使的行为,是一种自卫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娄某某有自首和正当防卫两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认定,并按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判决为谢!
另外关于民事赔偿部分,通过刚才的庭审已经查明,是由被告人娄孟均个人行为所致,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与其他的被告没有关系。法律是不允许搞株连的。因此请求法庭依法查明后予以判决为谢!
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明友
二0一0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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