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针对连带债务和法院追加无独三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A与B订立合伙协议或者是公司成立协议,其中由A方(处在国外)出资,B方以其他方式出资,C是A的弟弟(处在国内),可称之为第三人。

  协议成立后,企业或者公司设立失败,故A要求B返还其出资,B辩称已经钱款交付给其在国内的弟弟C,而A认为其并未委托C代自己接受钱款,故认为B清偿无效。现A向法院起诉要求A返还资金并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不知A是否向C要求返还钱款,C有无拒绝返还)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即因为连带责任只有在约定或者法定情况下才能适用。排除两方或者三方有约定情况下,我们还得理清三者的法律关系。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八种,分别是: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分析此案件我们需要认定三、四、五的情况是否符合,如是,则原告诉请将得到实现。

  首先来分析是否构成第三种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66条(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A已经说明C并没有得到自己的授权,所以不成立代理关系,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成立表见代理。

  其次分析是否构成第四种情况:B与C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B无财产可清偿,却将钱款无偿转让给了C,不排除B与C有串通可能,或者C欺诈了B,使得B基于C的欺诈而将钱款自愿转交给了C,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C将构成刑事犯罪,不在民事讨论范围之内)。何谓侵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详见王利民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一文),很显然货币所这交付所有权(绝对权)已经转移给B。所以,这只能是债权,即相对权,因此不构成无论怎么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最后分析下是否构成第五种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和当事人的事前或者事后的约定,所以B和C并不符合连带债务人的身份,而且没有共同的的基础。

  有观点认为,B如拒绝返还钱款则成立侵占罪,或者C如拒绝返还钱款成立侵占罪,或者两者都拒绝共同成立侵占罪。我认为不成立,因为侵占罪的对象不包括货币,因为货币的交付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故在逻辑上会不满足侵占罪成立的构成要件。

  最后我认为,A与B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保管合同关系)

  毋庸置疑,A与B之间因企业或者公司设立失败而产生是债权债务关系,这时B与A之间应视为保管合同关系,保管物即为A的出资,所以B基于保管合同中的返还义务应该向A返还其出资。公司法中有规定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59条)。如果单纯是个人合伙协议并且协议中没有利息的约定,A请求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请求将无法律依据。C作为第三人,即便是A的弟弟,依据合同法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合同法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知B在第三人C无任何根据下给付钱款的行为以示对A钱款的清偿是无效的。

  最后我的结论是不成立连带责任。

  假设B也对C提起诉讼(前提就是B和C不存在串通关系(如果是串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并且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A在B无财产可供清偿情况下行使撤销权,撤销B的给付钱款行为,而是C欺骗了B,以第三人的身份代为受领,B听信后给付钱款,主观上欲消灭自己与A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B在没有任何书面授权委托书情况下,实施了给付义务,但是他仍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要求法院确认先前的民事行为无效,那么我们可以考虑下是否用诉的合并,进行合并审理。诉的合并,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指的是主观的诉的合并。《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就是最典型的主观的诉的合并,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并一同起诉应诉的情形。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一类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前者要求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后者要求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现在的情况,我们简而言之为,A起诉B要求偿还债务,然而B又起诉C要求返还钱款(不当得利),那么两个案子能否合并处理。假设法院对两个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于合同相对性限制,A没有起诉C的法律依据,所以此案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广义的诉讼的合并理论不详述。

  那么法院有无理由将C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首先我们的分析下,何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它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又有来两种,分别是法官依照职权追加和第三人主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如果从诉讼标的角度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准确地说是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包括既无独立请求权,也无共同请求权。如果从诉讼标的角度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准确地说是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包括既无独立请求权,也无共同请求权。在本案中,C对本案的标的(保管合同)没有任何请求权,既不享有权利也不享有义务,并且针对法院列第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出现的问题,199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其中就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不得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受诉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因此我认为,法院应该只支持A起诉B要求退还钱款的诉讼请求,而不能支持其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追加C作为无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也与法无据,C倒是可以作为证人参与庭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田方方律师
安徽合肥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6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