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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的几个特点及其启示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11月,湖南省三级法院高级法官代表团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参加民事及执行法律培训,同时参观访问了加州阿拉米达县(County of Alameda)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等美国两个司法系统的三个不同层级的法院,并旁听了部分案件的庭审。我们着重了解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与州司法系统的并行运作模式、初审法院陪审团的遴选与出庭方式、美国民事法律执行制度,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有所感知,启示亦多。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启示】


在我国,弘扬中国传统的调解经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决策考量优先、机制构建侧重、手段探索多样的优位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思路局限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理和诉讼效率。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加速,矛盾纠纷呈几何级增长,人民法院已不堪重负。重视立案前和诉讼中调解、判后与执行中和解,特别是建立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以减轻和分担法院的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应当是学术界、实务界的责任和全社会的共识。美国国会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我国学者曾指出:“一个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纠纷种类的特殊要求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将数量庞大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程序作为最终救济的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此,法院必须支持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保持一种必要的联系和牵制。”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


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是最普遍的事情。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展示的重要文书,都得有证人出庭作证。即使是技术鉴定,鉴定人也得作为证人出庭。


在美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强制义务。倘若某人拒绝出庭作证,伯克利法学院教授和所考察法院法官给我们的答案是:法官可以直接下令拘捕羁押,或以“藐视法庭罪”处理。


【启示】


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逐步予以推行。首先应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指控成立的必要条件。重要事实控方没有证人出庭,案件以不进入庭审为宜。但可尝试审前刑事和解办法解决这类刑事纠纷。民事案件某些决定案件是非的关键证据也应实行证人出庭作证。


当然,在我国普遍实行证人出庭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予以保证。国家出台《证据法》,应规定出庭作证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证人保护问题也需法律予以规定。总之,应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


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传承过来的,而且一直予以坚持。美国一些法学教授和法官也认为陪审团制度有程序繁琐、效率低等不少弊端,但目前没有更好的司法制度替代。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选择陪审团审判自己案件的权利,除非他放弃这个权利。


在联邦和各州的初审法院,刑事案件如果不能达成诉辩交易、民事案件不能达成和解,案件自然进入庭审。进入庭审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首先就是选择由陪审团还是由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陪审团,法院就启动陪审团的遴选程序。刑事案件陪审团由12人组成,民事案件陪审团由6人或12人组成。刑事案件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决定有罪被告人的量刑;民事案件中,陪审团不仅要判断是与非,还得对实体权利进行裁决,比如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也由陪审团决定。


在由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只充当法律适用的解释者和指导者以及庭审程序的主持者、推进者、裁决者,对案件事实的决断、罪与非罪的判定、民事案件实体权利的裁决都由陪审团说了算。


当然,美国联邦和各州司法系统,陪审团一般只适用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不适用陪审团制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开庭审案一般由3名或7名法官出庭,联邦最高法院则是9名大法官出庭审案。


【启示】

我国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群众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司法权的分享和司法运行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开和公正产生了积极影响。但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成为固定的、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的相对固定,虽然有利于陪审员学习法律,熟悉审判业务和司法程序,但也限制了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分享司法的权力,监督司法的运行。如何吸纳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的优越元素,进一步完善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参加陪审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能通过随机抽选获得参与陪审的权利,应成为我国法学界、立法界、司法界认真研判和试行的内容。


四、“藐视法庭罪” 的广泛适用,司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美国法律中的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负有协助法庭执行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不交纳法庭罚款;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藐视法庭罪,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藐视法庭,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可以被判罚款或监禁。


在美国,蔑视法庭罪,部分是渊源于判例法,部分依据英国1981年《蔑视法庭法案》。


【启示】


在中国,对于妨碍诉讼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由于未能上升到刑罚处罚,藐视者视若无物,妨碍司法的不法行为常常发生,有的还十分严重,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威严和法治秩序。因此,在我国确立“藐视法庭罪”也是有必要的。建议刑法学家和立法机关认真研判,整合我国《刑法》的有关罪名,增设藐视法庭罪,以达到惩治粗暴,维护法院尊严,巩固法律秩序与权威的目的。


五、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民的一种基本理念


美国法治化程度很高,公民遵守法律、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传统。纠纷一旦经陪审团或法官裁决,就必须予以尊崇。故很多民事案件,经法官裁决后,当事人一般就会自动履行。不是因为这个判决是否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而是因为这个案件已经法官裁决了,就得执行而不去争论了。在美国人看来,某人如果法院的裁判都可以不执行,那这人就毫无诚信可言了。其诚信纪录中这个严重的污点足以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致命的影响。


伯克利法学院威廉教授(William Fernholz)在讲课中谈到布什与戈尔选举案。由于计票问题,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应启动人工计票程序。布什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9名大法官以5:4的比例裁判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违宪,叫停了佛罗里达州的人工计票,戈尔败下阵来,布什继续连任总统。威廉教授说:“当时我很不开心,很不高兴,因为我投了戈尔的票。全美有一半以上的人不开心,不高兴。但是我们遵守了大法官的裁决。虽然我们都认为那5个大法官是错的,但美国人还是遵守了,这样,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公信得到了遵守和保证。”


【启示】


当前,在我国如何让司法裁判得到全社会的尊崇,还需要社会各界做很多的努力。特别是当前一些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裁判的既判力和严肃性没有得到严格的维护,对我国推进法治进程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因此,应在制度层面上着力进一步构建司法裁判的权威和严肃性维护机制。同时,应在全社会倡导对司法权威和司法裁判的充分尊崇,形成全民尊重司法、服从裁判、自觉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理念和传统。当然,这也需要一系列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的制度与措施作为前提。


六、资深法官热爱法学教育,理论与法律实务实现完美结合


美国是一个十分崇尚实用主义的国家。法学教育更是如此。美国著名大法官、法学教育家霍姆斯有过“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经典名言。故法学院聘请资深法官兼任教授已成为一种传统。美国法官制度实行法官专职和中立制度,规定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和其他营利性职务。但有一个例外,可以兼任教学职务。


我们这次在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培训,为我们授课的教授大多都是现任法官或曾任法官。著书立说、教书传道是美国法官的看家本领。无论是威廉教授还是罗伯特教授,无论是埃莉诺教授还是布来瑞尔教授,他们都是曾任法官或现任法官。尤其是在结业典礼上为我们24名学员一一签名赠送自己新著《怎样解决民事纠纷》的布来瑞尔教授,他就是美国联邦法院的资深法官。


与此相适应的是,在美国,大学本科都没有法律专业,而把法律专业设立在研究生阶段。隐含的理念是,本科生尚不具备更多的社会知识和经验,难以驾驭法律这门更需要社会经验累积和对社会对人生对纠纷有更多体验与感悟的学科。


【启示】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院与法院共建资源共享互补机制,是法学科健康发展的方向。现代法官不仅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具备深厚的法学背景和理论功底。法学院聘请法官兼任教授,更多地让法官在教学课堂讲授法律理论和实务,让法学走出象牙塔,走进实务,走向实践,法学因而变得异常生动和有活力。法官也在教学中使得自己法学理论和实务更加体系化,实务和理论相得益彰。当前,我们应更多地提倡有教研能力的法官去法学院兼课任教。


七、宽松的公民旁听制度和严格的安检措施


到旁听席坐满为止。但美国坚持极为严格的安保检查制度。尤其是“9.11”事件以后,进入法院和其他机关的安全检查就更为严格了,几乎与机场安检无异,或者更甚。


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旁听陪审团审案,无论是谁进入法院都必须解下皮带、脱鞋赤脚经过安检门,一切行李、手包等都必须通过X光机检查。


在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安检就更为严格了,要经过2—3道安全检查措施。进入法庭旁听,行李和手包虽然经过了X光机的检查,但也不得带入法庭,只能集中存放。进入法庭只允许随身携带纸和笔。联邦最高法院还不允许旁听者穿外套(西装除外)进入法庭。


【启示】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凸显,突发事件增多,甚至在法院也发生不少不测事件,给当事人的安全和法官自身安全带来威胁与不安。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检查制度,预防任何安全事件发生在法院,确保人民群众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安全,也确保法官自身的安全。在实行完善的安全检查基础上,逐步开放法庭,让人民群众无须登记身份即可进入法庭旁听。

作者: 马贤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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