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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吵架刺伤人是何罪?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少玉

2005年10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少玉在西乡街道办麻布旧村6巷54号2楼房内,因其男朋友被害人杨增云赌钱一事发生争吵。被害人杨增云将房内的电风扇摔在地上,被告人洪少玉随即在床边矮柜上拿起一把剪刀对杨增云说:“你再摔电风扇看看”,杨增云即冲了上去,想夺下被告人手上的剪刀,过程中被剪刀刺伤了胸部(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九级伤残),被告人洪少玉将被害人杨增云送西乡人民医院治疗,直至于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杨增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增兵、曹红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残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足以认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少玉在争吵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被害人也书面表示应由自己承担伤害的后果,且被告人洪少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因此,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居一年多时间的恋爱朋友关系,因被害人赌钱一事从而发生争吵,在被告人并未进行主动攻击的情况下,被害人却主动冲上去夺取被告人的剪刀,被告人未能预料事情的发生,致伤剪刀刺进了被害人体内,事发后,被告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并陪护,结合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被告人对犯罪结果并不存在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因此,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应认为属过失,而不是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纠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少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即自2005年10月9日起至2006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洪少玉刺伤男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律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就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重伤的犯罪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时指由于行为人的故意心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事实的犯罪行为。

每个人是身体权和生命健康权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所以判断一个人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的惩戒不同,同时也意味着对被害人的弥补不同。因为主观心态的不同就代表着犯罪人的犯罪恶意不同,那么对社会的损害结果就不同。

要区分本案中犯罪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就必须联系本案的犯罪情节和上述两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

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权,故意伤害罪是侵犯的的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罪侵犯的往往也是他们身体权。对象都是以他人为侵犯主体,对本人身体的侵犯不构成上述两罪。

其次,关于犯罪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这种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所以两者这个方面的表现是相近的。但是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范围广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在本案中,出现争议的地方之一就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达到九级伤残的程度,所以是重伤,所以构成两罪是都可能成立的。

再者关于犯罪客体,两罪是一样的。都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这两个罪。

最后就是主观要件了,也就是犯罪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同时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到底被告人在做出犯罪行为时所持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就要求犯罪人的心态是过失,联系本案,犯罪人其实是为阻止被害人继续赌博而做出的吓唬被害人的行为,完全没有恶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两人本身也是情侣关系。而故意伤害罪则要求被告人对伤害行为是持故意心态的,所以本案的被告其实就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提示:关于本案,主要是要提醒大家的就是过失致人受伤的主观心态的分析,法律明确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过失心态指的是犯罪人对犯罪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事实没有故意或者恶意,而故意伤害罪这有恶意的意味,至少加害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受伤甚至重伤的结果是希望其发生的,或者至少是放任结果发生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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