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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尊重生效判决的缘由何在?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个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就此已结束,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就是不予以执行生效裁判,并且一直在试图更改生效判决,这种不尊重生效判决的行为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现状中见怪不怪,亦如,外国的公司被中国的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判决生效的第二天都可能履行,但往往被我们国家的律师制止,毕竟这是在中国,判决虽然下达,但是还可能通过其他程序更改,有谁这么快就履行判决呢?这不明显就是说自己不对吗?那为何还要打这个官司呢?但是,打官司是试图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公正,履行生效判决是尊重法律,如果选择了打官司,官司输了后就不履行生效判决,这才是法治的悖论。而这也就是中国特有的司法现状。不仅说明了我们的法律还未曾在当事人心中建立起威信,而且我们的司法威严远远没有深入人心。

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于法律的处罚措施而言,简直不值得一提,由此,也就诞生了中国式的“执行难”。我以前亦说过,“执行难”这个概念是中国独有,是中国特色,我们的法律不被民众认可和认同并且身体力行的遵守,这远远不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那般简单,背后的司法不公才是生效判决不能很好执行的最大缘由。如果,面对一个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我们多数人会认为,这个司法裁判是否公正,而不是考虑这个当事人是否是“老赖”。当然,现在的“老赖”多于以前,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也远远超过了以前,但是,这却不是我们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因为,公正的判决才可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个中缘由想必法院人员更会明知。法院的执行机构工作不力或许可以算作一个缘由,但是,前期的裁判公正才是顺利执行的根基。

既然当事人选了不履行生效判决,那至少生效判决在他心中就一文不值,或许也可以说,你判你的,我忙我的,咱们互不相干,哪怕作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人,对于判决自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法院判决是一回事,自己履行是另一回事,这两种不相干的事情如果非要联系在一起,那就是判决和执行是分开的,裁判不公是判决不能所里履行的缘由,而且,我们的执行处罚措施亦加剧了这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几率。

尊重生效判决就是尊重法律,这当然是法律学人理应坚守的本分和职责。然而在中国,当事人或是律师不尊重生效判决的缘由往往在于判决不公和判决履行后事后无法弥补,例如,当事人先行履行了判决,再通过申诉更改判决,这个难度往往不言而喻,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既然已经履行了判决,那还申诉什么?这是我们在中国需要考虑的问题——判决业已履行完毕,再被更改的几率能有多大?多数当事人选择不履行判决的目的就在于纠正不公正裁判,而且,这个纠正必须以不履行生效判决作为标志。而生效判决所对当事人的约束,我想,这种约束的效力过低与我们的法律被一次次裁判不公的亵渎有着万般关系,哪怕之后裁判被纠正,执行回转的概率又能有多大?当事人故意或有意不履行判决的背后多是认为裁判不公,而裁判不公也是裁判,既然裁判已经下达,就应该予以遵守,之后再通过其他程序予以纠正,这才是法治的应有本旨。当我们惊讶于某人胆敢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时,我想,这才是司法威严树立的标志。一面是裁判不公,一面是履行不力,我们难说这两者之间没有联系,而我们的裁判不公却往往以上升的姿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也就是民众对司法不予信任的缘由,既然连司法都不信任,那还奢求民众履行啥子生效判决呢?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大学自考新闻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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