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劳动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认定证据还要有生活经验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劳动仲裁案件有独立的审理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有着自身的审判规律,虽然两个程序的裁决者的身份都是国家公务员,但劳动仲裁员不要求具备司法资格,比之法官在法律理论水平方面稍有逊色,却不等于说在劳动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存在差距,相反,出众的劳动法律专业知识和卓越的裁决经验,使劳动仲裁员的才华凸显。基层法院的法官往往在一些特殊的劳动仲裁事实面前困惑,缺少企业管理经验,惯常于在自己熟知的领域驰骋,很难换位思考,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一审裁决与原劳动裁决大相径庭的原因。

大量的劳动仲裁案件会进入诉讼阶段,必然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事实会进入法官的裁量范围,不同的专业理念,不同的思维视角,不同的价值观取向,对于同一个事实难免存在不同的判断结论,关键是了解两个程序在证据适用方面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往往容易让人忽略的问题。

试举一例,认定单位职工的工作岗位适用何种标准,来说明二者的差异。

大刀原系某国营单位的党办保密员,不服从组织工作调整,无视单位红头文件和调令的存在,把持单位党办公章,不到新单位报到,长期在外经商持续数年之久。在此期间,处心积虑地收集了数年来大量的领导签署的文件原件,用以证明工作没有实际移交,用以证明单位默认其仍在原岗位从事工作的事实。后因岗位工资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在认定标准这一个关键事实上,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的认定悬殊迥异。

大刀原在单位机要文书岗位上工作,具体负责公章使用和文件管理,管理岗与服务岗工资存在一定的差额,两个程序的裁决者对以上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对于单位人事任职的红头文件的法律性质存在较大的分歧,劳动仲裁员认为文件只要送达视为产生劳动法律权利义务的变化,把岗位调整视为用工单位的自主行为,不以雇佣者的意愿为左右;法官则认为,是否产生岗位的变化还要看实质要件,比如工作是否交接等,否则可是为单位默认。

法院强调企业在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应当事先找拟调整人员谈话,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履行相应的调整手续,并报上级机关人事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所以,法院认为大刀虽然长期在外经商,但截至目前,单位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没有收回大刀持有的多枚印章,视为工作未移交,应按原标准发放工资。

仲裁部门除坚持以上主要理由以外,还在一些细节上与法院认识有差异,如果需要法定的程序送达或者手续完善,其实质目的是让相对人知道被送达的内容,大刀明确表示知道单位的调整,虽然在形式要件上违反法律硬性规定,但实质要件应经具备,送达只是手段,收到送达信息才是目的,以形式否定实质的判断是机械的、错误的。至于手续问题,只是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不影响调动工作的效力。至今仍持有单位公章,和继续从事单位的实际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应综合考察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据内容。

上例劳动争议案件说明,认定劳动用工事实,应据劳动用工的特殊规律适用法律。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为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www.zheweilawyer.com)专业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