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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肺工人为什么签不到一份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深圳尘肺门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六名分别来自中国社科院、北大、清华、香港理工大学等高校的社会学者,联名致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呼吁“还建筑工人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一份尊严”,矽肺工人为什么签不到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促发了笔者的思考。

在普通民众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建筑公司既然雇请农民工做事,当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还应该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明显增加,按理说建筑行业内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应该这么低啊。

按照这样的推理,还真印证了官方的说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爆破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8.2%。在回应媒体质疑时,该局信访处处长董文红表示“98.2%虽然看上去挺高,但它针对的是整个深圳范围的比例”。但是在深圳尘肺门事件中就有百余名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统计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提高了?

是什么原因造成官方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差如此之大,不妨回到新闻事件本身看看。据媒体报道,百余名张家界籍农民工是经老乡联系后来到深圳从事爆破的,这里的老乡其实就是工地上的小工头,在他背后还有大工头,大工头背后还有爆破公司,爆破公司背后还有建设单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建设单位将爆破桩井项目发包给爆破公司,爆破公司再将项目转包给大工头,大工头再将项目转包给小工头,小工头再联系其张家界籍老乡来深圳务工。

在法律上,如果不考虑工程转包的违法性,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的,建设单位与爆破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亦即一般人理解的发包关系),爆破公司与大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大工头与小工头是承揽关系,小工头与张家界籍农民工是雇佣关系,可以说,张家界籍农民工除了与小工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雇主无需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外,与大工头、爆破公司、建设单位均不存在任何关系,更遑论劳动关系。

其实,正是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导致了张家界籍农民工仅与小工头发生雇佣关系的尴尬境地,他们的工资也由小工头支付,手上基本上就没有与爆破公司发生关系的任何证据,也难怪爆破公司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答辩称“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未安排过工作,也未支付过一分钱工资,也未办理过社保,双方根本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上述分析恰恰表明张家界籍农民工仅仅处于被小工头个人雇佣的地位,根本就没有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高度,按照这种推论,即使他们真正被诊断出来为“矽肺”,也因为其与任何一方均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无法被鉴定为职业病,因为职业病仅存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敢对外宣称爆破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8.2%,也是因为其没有将类似于被小工头个人雇佣的张家界籍农民工纳入到劳动监管中来。

但是上述分析忽略了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工程项目转包的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命令禁止工程转包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上述层层法律关系中,除了建设单位与爆破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外,爆破公司与大工头之间的转包合同、大工头与小工头之间的转包合同都是无效的,而在上述两转包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张家界籍农民工就不应再视为小工头的雇佣者,而应上升为与爆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大工头、小工头均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爆破公司与张家界籍农民工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关政府部门不能坐视工程转包将张家界籍农民工沦为被雇佣的境地,应有担当地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确认爆破公司与张家界籍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应该尽快出来这方面的司法解释,还原工程转包过程中农民工的劳动者地位!
 
【作者简介】
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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