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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010年交通事故案件总结

发布日期:2011-03-09    作者:110网律师
我的2010年交通事故案件总结 
 

2010年瞬间转逝,总算能闲下心来,写点东西。回忆起来,幸福与艰辛,成功与失败并存,不仅是忐忑的一年,也是给力的一年。在交通事故案件上,2010年共代理38件,其中包括车辆贬值损失6件,车辆买卖合同解除1件。
交通事故类案件,相对于其他类案件比较顺利,依据责任认定计算赔偿金,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便于执行。但具体实践中,以下几点也应注意。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在城市打工的外来农村居民较多,该类案件依据何种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实践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二者相差近一倍。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在城市居住满1年以上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就应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实践中如何界定居住、工作1年以上,法院一般考虑暂住证证实居住情况,劳动合同证实收入来源情况。在我代理的“11.16故意杀人案件”中,因受害人未办理暂住证,虽然出具劳动合同等,法官不予认可居住情况,在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贾法官沟通过程中,贾法官的观点是劳动合同不能证实居住情况,不排除北京工作外地居住的情况,暂住证才是居住的证明,由此我撰写了《暂住证,想说爱你不容易!》的文章。后案件经调解,被告人赔偿人民币50万元。因此相关证明是应该及时办理。目前在京的非京籍人士,买房买车都需要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等。
二、物质损失,应该作为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避免不了物质损失,法律规定属于两个法律关系,需单独立案解决,但各法院的操作又是不同的。在代理谭女士诉公交集团案件中,海淀法院认定物质损失可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审理判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衣物、自行车损失。而朝阳法院坚持要单独立案,但可以合并审理。基于此,在操作中立案时可以不写物质损失,开庭前进行增加请求,避免诉讼费的不必要支出。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符合实际。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法律规定可以请求,但当事人往往诉求过高,法院判决确很低,目前北京一般是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因此,受害人请求应符合实际。
四、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险问题。
目前,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不区分主次责任,在保额范围内首先赔偿,不足部分依据责任承担,对方车辆无责,限额1万元。
但各方法院在对待商业第三者险问题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大兴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商业险给付。在谭某案件中,当事人仅请求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但一审法院将商业险也一并判决,后保险公司将钱款全部给付。但大多数法院不处理商业险。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周某案件中,法院需要当事人对商业险进行请求,在法官的指点下,请求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根据各投保人应承担的比例在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在由其他被告按各自责任承担。
因此,律师建议将商业险作为请求事项,以利于纠纷一并解决。
五、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判决数额。
张某在房山区某煤矿院内检煤,被叉车撞伤,公安机关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证明未认定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房山区法院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张某伤残为8级,不需要护理。在请求数额上,律师与当事人反复协商,最终确定护理、误工全部进行主张。后一审判决认定鉴定虽不需要护理,但本院认为依据受害人的伤情,存在护理依赖,在误工费上,因受害人属于个体经营,故依据上年度职工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开庭后,双方协商时被告同意赔偿现金8万元,当事人征求律师意见,律师说依据目前情况法院判决在15万左右,当事人未同意调解。后一审判决27万余元,仅比诉求的少200多元。由此,有时律师难以判断判决结果。诉求决定着案件结果,上述案件如果请求低了,远远得不到27万的结果。因此,在代理案件时,我不会给当事人承诺,因为我无法承诺,但我会尽最大努力。分清利弊,提示风险,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诉求尽量提高。
六、车辆贬值损失应该赔偿。
在贬值类案件上,因车辆发生事故后,对性能、安全产生影响,出售时价格会低于未发生事故的车辆,法院支持贬值损失,但具体数额需要鉴定机构予以评估。
2010年5月8日在朝阳区通惠河北路永安里东街桥下杨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适逢张某驾驶京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 张某车前部与杨某车尾部追撞后,造成杨某车前部与案外前车尾部追撞,发生三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员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经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车辆贬值损失6900元,鉴定费用800元。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贬值损失6900元,鉴定费用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5元。
但并非所有车辆发生事故都存在贬值损失,在诉讼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谨慎做出决定。
七、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可以解除合同。
2010年1月18日,王某购买李某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客车一辆,王某支付价款14.5万元,同日,双方进行汽车产权变更登记。在行驶过程中王某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25日上午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就汽车事故等级及市值进行鉴定。
2010年1月27日,鉴定评估公司出具《关于涉案(涉诉)车辆概况鉴定结论书》及《关于车辆市值评估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汽车左前纵梁内陷,右前纵梁内陷,右前A柱、车厢顶大边、左右两侧前后门门口有明显更换、焊接、钣金修复痕迹,两处以上面积超过(50X50)㎝,汽车车厢结构有撞击事故,属重度损伤,汽车市值为103000元。
经对汽车检查,发动机支架不能复位,固定发动机的4条缺少3条,随时下沉切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致使汽车无法正常使用,故诉请李某返还购车款14.5万元,给付修理费5325元,鉴定费4500元。
朝阳区法院认定,出卖人应对出卖的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李某负有保证诉争车辆具备使用价值、能够为买受人正常使用的担保责任,依据鉴定结论,诉争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不具备正常使用价值。一审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返还车辆,赔偿损失5000元。
八、后续治疗费用,有相关机构证明的可以支持。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一般损害案件中,二次手术费用是常见的,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该项费用。
九、关于计算清单。
以前的案件中,证据目录与计算清单是单独的,审理过程中比较麻烦。在隆化县法院钱庭长的帮助下,在计算清单上,不仅列明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依据,后续列出支持该项请求的相关证据,一目了然。审理过程中,依据清单核实数额、证据就可以了,简单明了。
新的一年开始了,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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