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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之死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3-10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萸被依法执行了死刑。对比近年来,不少犯罪金额更高、级别更低的贪官被判处死缓,而在司法机关强调慎用死刑的今天,郑反而被如此迅速的执行了死刑,自然引人注目。官方评论称这反映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绝大多数民众亦强烈认同死刑判决。郑筱萸死了,他确实是死得应该,但是似乎有些事情比郑筱萸之死更值得我们关注:     笔者注意到,郑案中,二审判决是在6月22日作出的,而实际执行死刑的时间为7月10日,其间只有11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兼实际执行程序是在这个短短的11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这个程序有点太快了,且不说死刑核准程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也不说负责死刑核准的法官需要一个时间来冷静的考虑是否需要适用死刑,对于这么一个案件,单单就是阅卷、复核证据等基础性的工作,11个工作日也是比较紧张的。我无意于为郑辩解,我的意思是说,在郑案的审理过程中,司法程序被加快了,在这里面,我们又一次看到权力的作用,又一次看到权力对司法的干预,这绝不是一个好事。
     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也许很多人对此难以理解,下面的假设会有助于大家理解程序公正的意义:刑诉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最高的拘留期间为30日,这就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如果没有这个规定的话,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公安机关就可能随心所欲的关押犯人,想关多久就关多久。也许你认为这是一个笑话,但是想想在刑诉法没有颁布以前,那时候可是连村里的治保主任都有权力关押村民的,也许你就不会觉得这是一个笑话了。所以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这一点已经成为法制社会的共识。
     在本案中,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的程序也被人为的加快了,这反映了我们国家司法的不独立,这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是,当我们面对着这样的一个结果,全体民众鼓掌欢呼,而没有人意识到这样的一个结果存在着问题,它是在权力干预司法的前提下得到的,这才是问题最为严重的所在!要知道,当权力能够加快死刑核准程序的时候,那么权力同样也完全可以减缓死刑核准程序,甚至直接改变死刑核准的结果。我们不能仅仅注意到某个案件有一个公正的结果,而忽视了正当的、合法的程序,否则我们就不能保证每一个结果都是公正的。这是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问题,只有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我们的法制化程度才能真正的提高。
    另外,在审理过程中有一个插曲,6月18日下午,郑筱萸案二审结束后,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网站上辩护律师公开了郑筱萸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一审判决书、郑筱萸刑事上诉状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等9个文件。但是次日,即6月19日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网站上有关郑筱萸案的文件链接全被取消了。为什么这些本该公开的文件仅仅在网站上存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就被删除了,笔者不得而知。但是作为官方,却至今没有发布此次审判的相关文件,也令人难以理解。
    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审判公开”是三大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原则,“不公开”只是例外,只有当诉讼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四个方面时,这个诉讼才可以不公开。郑筱萸的案子似乎不属于这四种例外,那么何以此案的相关资料至今没有公开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从郑筱萸一案可以看到,我们在信息公开方面做的还有差距。” 但是,这不是一个“差距”就可以了得的事情了。我们的法律原则又一次被违反了。
    不公开的结果却让普通老百姓去医院、药店时总是有点担心:没准我买的就是这些被放水的药品、器械。这可关系到国民的用药安全问题,也许有关领导压根就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他们更多考虑的是什么呢?
     让我们换个角度考虑一下,公开以后,谁受到的影响最大?谁最不愿意公开?我想首先是案件涉及的8家企业,要知道,郑收受贿赂,可是给所谓的八家企业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时谋取利益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放水,按照我的观点,这个水可不是普通的水,是让不合格的药品或器械变得合格了,那么一旦我知道这8家企业是谁的时候,我想我决不会再购买这些企业的产品了,谁知道他们的这些东西是怎么通过审批的,没准又是放水的结果。显然,这8家企业最不愿意出现公开的结果,也会想尽一切办法极力阻止公开的。而目前的状态恰恰符合了这8家企业的意思,是巧合吗?!,我想读者自会作出判断。
     上述两个问题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法律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法律没有能力在其自己的轨道里运转。郑筱萸之死只能说是在结果意义上符合了正义,只能说在这一个案件里实现了正义,但是如何保证在类似于郑筱萸的案件里都实现正义,才是我们最需要关注的问题。我想,法制——不受权力干预的法制才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最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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