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
留置送达,是指应当接受文书送达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受领向其送达的文书,送达人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与实际交付受送达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一种送达方式。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惧怕败诉或被执行,故意回避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故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解释对这些当事人的诉讼文书的送达单独作出了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又规定:“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此司法解释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邀请人不到场时,如何行使留置送达未作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留置送达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有:一是签收人特定并拒收法律文书。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签收人应当是受送达人或是特定的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无见证人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身份特定。见证人应当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四是留置送达地点特定。留置送达地仅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送达时,才是合法送达,否则,所送达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及相关解释对留置送达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留置送达难。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进城务工、个体工商户不断增多,人口流动数量成倍增长,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变动较快,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诉讼过程中,留置送达不能比比皆是,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浪费了司法资源。新修改后的民诉法未对送达问题作以修改,留置送达的弊病日渐突出。近几年,我院民商审判中,留置送达时找不到见证人,或见证人不愿意到场,造成多次找当事人和见证人才完成留置送达者约占送达总数的30%以上,且有上升趋势,影响了办案效率。我们作为基层法院一线的法官,办案过程中,一定要规范留置送达程序,同时也期待有关司法解释出台,简化留置送达手续,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树立法律司法权威。
二、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邀请见证人难,影响办案效率。
一是近几年来,为减轻农民负担,乡村合并,基层组织辖区范围扩大,乡村干部人员减少,在对农民送达法律文书时,有的被送达人住所地离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住所地较远,当其拒收法律文书时,法院送达人员往返寻找见证人,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二是经济交流和人员的流动增多,农民进城打工者、个人工商户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三是许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弱化,有的基层组织缺少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寻找困难。四是有的基层人员怕得罪人,不愿作见证人,而拒不配合,造成送达困难。五是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见证人不愿到场见证时,留置送达无法律依据。
(二)送达地点和签收人范围过窄,不便司法实践操作。
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住所或从业场所,送达地点有限。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工作生活的地点不会仅限于住所和从业场所,与其经常生活和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场所还很多,如其经常出入地、出差地;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职无业,流动性大,如外来打工人员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也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造成很大困难。有时送达过程中,发现受送达人本人时,大多数不是在住所地或从业场所。因此,立法将留置送达的处所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操作性较差,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
留置送达签收人范围过窄。民诉法送达规定中签收人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狭小的签收人范围使得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故意逃避或拒绝签收,造成送达不能。
(三)留置送达容易引起上访缠诉案件,造成不和谐因素。
在民事诉讼、民事执行中,曾多次遇到法院人员送达裁判文书时,当事人或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被邀请的见证人不愿到场而留置送达后,待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对其执行时,被执行人以未收到裁判文书为由,或以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执行为借口,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或对案件进行申诉,甚至有的到处上访告状,造成不稳定因素,使法院执行工作被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难。
三、解决留置送达难的建议和对策
为了防止当事人以无送达法律文书或违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执行难,或上访缠诉,审判实践中,在严格执行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留置送达规定的同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一)送达法律文书前,首先约好见证人予以配合。送达法律文书时,先约好见证人,再和他们一同去找当事人送达文书,以免当事人拒收时再往返去邀请见证人,而使当事人逃之夭夭,造成送达不能。(二)见证人不愿到场或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可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保存下来。法院在送达文书时,遇到签收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见证人又不愿到场或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时,可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下来,并将送达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在场人显示出来,制作照片或录像带等保存入卷宗。(三)见证人不愿到场或不愿签字时,可同时邀请其他相关人员予以证明。在见证人不愿意到场送达法律文书或拒绝签字时,可邀请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司法所有关人员或邀请受送达人居住地的物业管理人员、同事、朋友或邻居到场,对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真实过程予以记录入卷,以防止当事人以无送达法律文书为由造成上访缠诉。
留置送达难虽然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克服重重困难,规范送达程序,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之一的送达程序合法,以确保司法公正。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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