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未办营业执照开网店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1-03-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首先,《办法》明确提出了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其次,《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由该规定中的用词“暂不具备”来看,允许不办理营业执照而进行交易的应该是暂时性的,而不是长期性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是否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对于一般的自然人而言,其无法判断是否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为了经营方便考虑,有可能选择不办理注册登记。但当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以后,为了交易的需要,其可能选择办理注册登记[1]。
因而,从促进网络交易发展和规范的角度而言,对于自然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事宜,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监管中更多的行政指导。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明确具备什么样条件的网店经营的自然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在具体监管的过程中,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某网店经营的自然人需办理营业执照时,应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要求其办理注册登记,不宜直接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文件后,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其进行处罚。但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原因致使该等自然人不能登记注册的(如认为其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同意其办理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作者简介】
闵香,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1] 可供选择的注册登记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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