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对情人的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1-03-13 作者:110网律师
吴广(男)与张爱玲(女)于1998年相识恋爱,200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吴广一直做生意,期间赚了400多万元。后来吴广在外偷偷的找了情人佘晓芳,吴广无偿赠与佘晓芳财产近50万元。赠予后的第二年张爱玲知晓此事,向佘晓芳索要,佘晓芳拒绝返还,张爱玲遂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吴广的赠与行为无效。
【分歧】
对于吴广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吴广的赠与行为有效,因系吴广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广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吴广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张爱玲的同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广的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吴广一直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张爱玲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吴广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佘晓芳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张爱玲的同意,且佘晓芳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佘晓芳明知吴广赠与其财产是吴广自己的行为,张爱玲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佘晓芳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另,吴广的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吴广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佘晓芳的行为是无效的,张爱玲可以主张要求。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相关法律问题
- 遗嘱赠与如何写才有法律效力 2个回答0
- 范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个回答0
- 梁某的行为改如何认定? 2个回答0
- 伪造签名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7个回答10
- 借高利贷行为、从银行贷款未专款专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